时间:2016-01-07 14:23
商标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商标权的保护,一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对于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排斥权,一是驰名商标对于相同或近似商标在不相类似产品上的排斥权。排斥权与专用权一起,构建起商标权的整体。 专用权的边界是清晰的、固定的,限定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而排斥权的范围往往要大于专用权的范围,不仅限定于核定商品,它可以扩展到类似商品、关联商品、甚至不类似商品,而其扩展的范围,往往和知名度、自身显著性等因素相关。故而,排斥权是一个具有弹性的范围可变的权利区间,其知名度是决定其排斥权外延边界的重要因素,知名度不同的注册商标,其权利辐射的范围是不同的。 专用权是行政授权,仅仅是以商品分类表为依据进行核定划分,而排斥权是规范市场竞争,而市场因素及其复杂,商品分类表只能作为市场千变万化的参考,在特定时候,就需要把商品分类表不类似的类别,纳入排斥权的保护范围,这些不类似的类别,一般是上下游产业或市场惯例的关联商品,往往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有一定关联。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为题的解释》第11条对类似商品及关联商品进行了界定:(1)类似商品: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的商品;(2)关联商品:指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排斥权的保护类型,也即侵犯商标权的类型,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一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即: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 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是,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即: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 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三是,最高院司法解释: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 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字号;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 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驰名商标跨类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 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域名 需要指出的是,驰名商标的扩类保护并非像美国的纯粹反淡化保护,而也是“致使 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为必要条件,实行的仍是以混淆为保护的前提。 商品的关联性是非驰名商标得到保护的最大范围,那些具有一定知名度而关联性不能涉及到,又不能以驰名商标进行扩类保护的范围领域,是商标权自身标志性权利属性决定的,该商标背后有多大的市场利益保护的要求,就只能给多大的范围,否则将形成不当竞争及市场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