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诺士蓄电池NP24-12 12V24AH参数及报价雷诺士蓄电池NP24-12 12V24AH参数及报价雷诺士蓄电池NP24-12 12V24AH参数及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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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odel | NominalVoltage(V) | NominalCapacity(AH) | Dimension(2mm) Weight | PCS/BOX | Package |
| L | W | H | Total | | L | W | H |
| mm | mm | mm | mm | Kg | cm | cm | cm |
| NP7-12 | 12 | 7 | 151 | 65 | 94.5 | 99 | 2.14 | 10 | 31.5 | 21 | 14.5 |
| NP9-12 | 12 | 9 | 151 | 66 | 94.5 | 99 | 2.4 | 10 | 31.5 | 21 | 14.5 |
| NP10-12 | 12 | 10 | 151 | 98 | 95 | 99 | 3.5 | 4 | 32 | 31.55 | 15 |
| NP12-12 | 12 | 12 | 151 | 98 | 95 | 99 | 4 | 4 | 32 | 31.55 | 15 |
| NP17-12 | 12 | 17 | 181 | 76 | 166 | 167 | 5.3 | 4 | 32.5 | 19.5 | 22.5 |
| NP20-12 | 12 | 20 | 181 | 77 | 167 | 167 | 5.7 | 4 | 32.5 | 19.5 | 22.5 |
| NP38-12 | 12 | 38 | 197 | 165 | 177 | 177 | 11 | 2 | 36.5 | 20.5 | 23 |
| NP65-12 | 12 | 65 | 348 | 166 | 178 | 178 | 19.36 | 1 | 34.5 | 18.5 | 22.5 |
| NP75-12 | 12 | 75 | 260 | 169 | 208 | 227 | 21.2 | 1 | 28.4 | 18.5 | 27.6 |
| NP90-12 | 12 | 90 | 307 | 169 | 208 | 227 | 28.5 | 1 | 33 | 18.5 | 27.6 |
| NP100-12 | 12 | 100 | 328 | 172 | 214 | 243 | 29.5 | 1 | 37.5 | 21.5 | 28.2 |
| NP120-12 | 12 | 120 | 406 | 174 | 208 | 233 | 34 | 1 | 42.5 | 20.5 | 28 |
| NP150-12 | 12 | 150 | 483 | 170 | 241 | 241 | 42 | 1 | 50.5 | 18.5 | 32 |
| NP200-12 | 12 | 200 | 522 | 240 | 219 | 241 | 57.6 | 1 | 54.2 | 26.2 | 30 |
三、生产条件要求
(十二)企业应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及其所有权。材料企业应具有不同生产工艺过程的生产设备设施,从配料、生产到后期包装均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应具有电极制备、电芯装配、化成等工艺过程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对生产车间温度、湿度、洁净度等进行实时监控的生产环境监控系统和相应的设备设施;动力蓄电池系统企业应具有适合批量生产的动力蓄电池系统装配流水线,并且对产品生产过程影响制造质量的要素(人、机、料、法、环)建立正反双向追溯管理及数据记录能力;氢燃料电池电堆企业应具备完整的电堆装配能力,并且有对生产车间温度、湿度、洁净度等进行实时监控的生产环境监控系统和相应的设备设施;氢燃料电池系统企业应具有完整的系统装配能力,并且有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参数进行有效追溯的能力。
(十三)动力蓄电池材料企业至少具有混料磨料、高温烧结、粉碎破碎等关键工艺过程的自动化生产能力和在线检测能力;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应至少具有电极制备、叠片/卷绕、装配、注液、化成/分容等关键工艺过程的自动化生产能力和在线检测能力;动力蓄电池系统企业应至少具有电芯或模组的检测、焊接或连接、装配、下线检测等关键过程的自动化生产和在线检测能力;燃料电池电堆企业应至少具有密封、压机、气密性测试及性能测试能力;燃料电池系统企业应至少具有核心零部件检验、子系统及系统组装、气密性及性能测试能力。
(十四)企业应制定完整的设计规范、制造规范、检验规范作为企业标准,同时应具有完整的材料认可评估体系,产品试样、不同数量级别的量产评估体系,并建立从原材料、半成品、生产过程工艺参数、产品出厂等完整的监测体系,具备工艺精确控制等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
(十五)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进行监测和排放控制,对废料的处置和回收进行监督和管理。各类排放应符合GB30484《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十六)企业应对产品的仓储及运输过程进行有效管控。
四、技术能力要求
(十七)企业应建立产品设计开发机构,配备相应的研究开发人员,其占企业员工总数比例不得少于15%或总数不得少于150人。研究开发人员至少应涵盖新产品设计、技术研发、材料分析评价、模拟仿真技术评价、新工艺工装开发、产品试制与测试分析、企业标准或规范的制修订、专利跟踪和申请等方面。
(十八)企业应建立与汽车研发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流程和技术管理体系,建立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产品设计规范,建立产品开发信息数据库,并应具备以下研究开发能力:
动力蓄电池材料企业应具有正极材料或负极材料的产品设计能力、生产工艺设计能力及材料产品的化学、物理、结构等性能检测能力,并具有材料在半电池或全电池应用的评价验证能力。
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应具有单体动力蓄电池的设计开发生产工艺及产品(含材料产品)测试验证等方面的能力,并具有单体动力蓄电池安全性、一致性等关键性能的分析设计验证能力。
动力蓄电池系统企业应具有系统设计、模拟仿真分析、动力蓄电池串并联、辅助装置、承载装置的结构设计和集成、管理系统、热管理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测试验证等方面的能力,并具有系统及关键部件安全性、一致性、可靠性等关键功能及性能的分析设计验证能力。
燃料电池电堆企业应具有电堆模拟仿真计算、设计开发生产工艺及产品测试验证等方面的能力,并具有对电堆单片和电堆产品一致性及下线测试验证分析能力。
燃料电池系统企业应具有模拟仿真分析、系统集成设计及燃料电池系统空气子系统、氢气子系统及热管理子系统、燃料电池控制系统等机械、电气方面的设计、生产及测试验证能力,并具有系统及关键部件安全性、一致性、可靠性等关键功能及性能的分析设计验证能力。
(十九)企业应配备至少满足以上材料分析、研发试制、安全评价、性能评价等的相关开发工具、软件、研发及测试验证设备、试制设备(含中试线)等。
(二十)企业应具备完整的产品研发经历,并具有产品研发持续投入保障能力。
五、产品要求
(二十一)材料产品、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要求,并具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合格报告。
(二十二)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
六、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二十三)动力蓄电池企业应通过IATF16949质量体系认证,编制并执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具备完整的可追溯体系和信息化生产管理流程。燃料电池企业应重视质量体系的建设工作,原则上要求通过IATF16949质量体系认证。
七、售后服务能力要求
(二十四)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并具有产品售后服务的质量保证能力。动力蓄电池企业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关于动力蓄电池产品回收利用相关的政策法规要求;氢燃料电池企业要具备建设相关售后服务体系的能力。
八、白名单申请、受理及公示管理流程
(二十五)企业白名单的申请、受理及公示、公告:1.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秘书处具体负责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管理工作,并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2.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计划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正式启动企业白名单的申报受理工作,相关申报通知将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网站上正式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同步推送,企业将申请报告(见附件1)及产品检测报告、企业资质、技术能力、生产条件、质量及售后保障等相关证明材料发送至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邮箱。
3.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秘书处负责对动力蓄电池企业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
4.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秘书处负责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由专家给出评审建议,评审方式包括材料评审和企业现场评审,企业现场评审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
5.白名单受理为不定期制,随时申报随时受理;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定期组织评审,通过评审的企业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列入白名单予以公告,原则上每年公告两至三批,白名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同步推送。
(二十六)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将对企业白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已列入白名单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发展报告(见附件2)发送至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邮箱,同时建议企业每月向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提供产品的产销存情况。
(二十七)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每3年对白名单内的企业进行复评,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白名单内的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白名单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白名单资格:
1.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按要求提交年度发展报告的;
4.不能保持白名单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6.企业生产或产品应用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撤销白名单资格的,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撤销白名单资格的企业,3年内暂停接受白名单申请。
九、附则
(二十八)本管理办法由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