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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诺士蓄电池NP33-12 12V33AH参数及技术

时间:2020-09-21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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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大型的数据中心迅猛增长,将应用到越来越多的大功率UPS,由于要控制UPS所用蓄电池的量,大功率UPS的延时时间基本上都是15-30分钟,这样就需要匹配发电机组,为设备提供持续的源源不断的电源。基于如上原因,就要面对大功率UPS和发电机组的匹配和兼容问题,以下是个人的一些建议给电源行业人士提供参考:

  1发电机组和UPS之间的配合问题

  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制造商和用户很早就已经注意到发电机组和UPS之间的配合问题,特别是由整流器产生的电流谐波对供电系统如发电机组的电压调节器、UPS的同步电路产生的不良影响非常明显。因此,UPS系统工程师们设计了输入滤波器并把其应用到UPS中,成功地在UPS应用中控制了电流谐波。这些滤波器对UPS与发电机组的兼容性起到了关键作用。

  事实上所有的输入滤波器都使用电容器和电感来吸收UPS输入端具破坏性的电流谐波。输入滤波器的设计考虑了UPS电路固有的和在满载情况下的大可能的全部谐波畸变的百分比。大多数滤波器的另一个益处是提高带载UPS的输入功率因数。然而输入滤波器的应用带来的另一个后果是使UPS整体效率降低。绝大多数滤波器消耗1%左右的UPS功率。输入滤波器的设计一直在有利和不利因素之间寻求平衡。

  为了尽可能提高UPS系统的效率,近期UPS工程师在输入滤波器的功耗方面做了改进。滤波器效率的提高,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将IGBT(绝缘门级晶体管)技术应用到UPS设计中。IGBT逆变器的高效率导致了对UPS的重新设计。输入滤波器可以吸收某些电流谐波,同时吸收很小一部分有功功率。总之,滤波器中感性因素对容性因素的比率降低了,UPS的体积变小了,效率提高了。在UPS领域的事情好像得以解决了,然而新问题是UPS与发电机的兼容性又出现了,替代了老问题。

  2功率因数的问题

  通常,人们把注意力放在UPS满载或接近满载情况下的工作状态。绝大多数工程师都能表述满载情况下的UPS工作特性,特别是输入滤波器的特性,然而很少有人对滤波器在空载或接近空载时的状况感兴趣。毕竟UPS及其电气系统在轻载状态下的电流谐波影响很小。然而,UPS空载时的工作参数,特别是输入功率因数对于UPS与发电机的兼容性相当重要。

  新设计的输入滤波器,在减少电流谐波及提高满载情况下的功率因数方面有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在空载或很小负载情况下却衍生出一个电容性超前的极低的功率因数,特别是那些为了满足5%大电流失真度的滤波器。一般情况下,当负载低于25%时大多数UPS系统的输入滤波器会导致明显的功率因数降低。尽管如此,输入功率因数却很少会低于30%,有些新的系统甚至已达到空载功率因数低于2%,接近于理想的容性负载。

  这种情况不影响UPS输出和关键负载,市电变压器和输配电系统也不受影响。但发电机就不同了,有经验的发电机工程师知道:发电机带大容性负载时工作会不正常,当接入较低功率因数负载,典型的低于15%~20%容性时,由于系统失调,可能导致发电机停机。在市电停电后出现这种停机?应急发电机系统带动UPS系统负载将造成灾难性事故。由于下述两种原因停机给关键负载带来危险:,发电机需要手动重启,并且必须在UPS电池放电结束前;第二,在停机前发电机可能引起系统的"过压",它可能损坏电话设备、火警系统、监控网络甚至UPS模块。更糟糕的是,在事故发生后,很难区分责任,找出问题所在并予以纠正。UPS厂商说UPS系统测试完好,并指出其它地方相同的设备没有发生类似问题。发电机厂商说是负载的问题,无法调整发电机来解决问题。同时,用户工程师则说明他的规格要求,希望两个厂商相互兼容。要了解为何会发生事故及如何避免(或如何在关键应用中找出解决方案),首先需要了解发电机与负载的工作关系。4月26日,中汽协和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联合启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申报工作,4月26日起正式启动第一批白名单的申报受理工作,白名单受理为不定期制,随时申报随时受理。

  同日也发布了《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暂行管理办法》,在企业、生产条件、技术能力、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将对企业白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每3年对白名单内的企业进行复评,白名单企业如有违规将被撤销其白名单资格。

  关于开展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实施《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截止2016年底,共57家企业进入《规范条件》目录,《规范条件》的实施得到了行业的认可和重视,企业组织申报积极性高,地方政府、投资机构等把其作为项目立项、资本支持的重要考核条件,整车企业也将其作为纳入零部件配套体系的重要参考指标,基本形成了产业规范化发展的行业氛围,成效显著。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自律,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做好《规范条件》的后续承接工作,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将组织实施《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见本通知附件1)。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有关工作部署,现正式开展第一批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秘书处具体负责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管理工作,并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二、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于本通知发布之日(4月26日)起正式启动第一批白名单的申报受理工作,各有关企业按照附件《管理办法》的要求自愿申报,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秘书处负责对动力蓄电池企业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专家评审。

  三、通过评审的企业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列入白名单予以公告,公告白名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同步推送。

  四、本次申报范围涵盖正负极材料、单体电池、电池系统、氢燃料电池系统及电堆生产企业,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管理办法》。

  五、申报方式:申报企业于5月10日17:00前将申请报告(详见附件1)及产品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PDF格式发送至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邮箱,材料初审及专家评审时间初定为2018年5月11日-5月18日。5月10日后申报的企业将列入2018年第二批评审计划中。

  附件:

  附件1:《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2:《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申请报告》

  附件3:《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企业年度发展报告》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

  2018年4月26日

  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暂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中国新能源汽车正处于由政策培育期向市场化发展的关键时期,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是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核心资源,对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新能源汽车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产业需要由追求速度、粗放式发展向质量效益型发展,需要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为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作为行业组织有义务和责任促进产业升级,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企业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提高关键材料、电芯、电池系统、氢燃料电池等产品的研发和制造水平,提升产品性能和质量,建立产品生产规范和质量保障体系。同时,为了推优扶优,引导各类资源向优势企业倾斜,为政府制定政策、引导行业规范发展提供支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三)实施白名单管理为行业自律行为,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企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将以白名单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告,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生产并为汽车产品配套的动力蓄电池材料、电芯、电池系统的生产企业和燃料电池电堆、系统生产企业。

  (五)本管理办法所指动力蓄电池是指在汽车上配置使用的、能够储存电能并可再充电的、为驱动汽车行驶提供能量的装置,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和超级电容器、固态电池,不包括铅酸类电池;本管理办法所指材料企业主要是动力蓄电池正极材料和负极材料企业;本管理办法所指氢燃料电池是指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PEMFC)。

  二、自愿申请的企业基本要求

  (六)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七)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建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预案机制和节能管理体系,通过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评估或认证,并建有完善的消防安全监控和处置系统。

  (八)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生产用地面积、厂房应与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九)动力蓄电池相关企业应遵循国家相关标准进行产品编码备案。

  (十)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产品的安全性、一致性、寿命等方面制定不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并予以实施。

  (十一)企业近两年内没有出现生产经营和产品应用重大安全事故,没有来自行业和社会关于企业诚信等的负面影响(如有举报并被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