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油烟检测指标采样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标准规定看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适用于城市建成区,用于现有饮食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
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
3.6 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 ,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