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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所有河道的管理。河道保护
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包括沙洲、滩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河道行洪输水的要求。开发利用,应当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划并按河道管理权限分别报经县以上人民批准。
第二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应划定为所有,使用权归河道管理机构;安全保护区的土地权属不变,使用时不得危害河道工程安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河道,是指自然河道、人工水道(不含民心河)、行洪区和故河道。呼和浩特水利界桩正规厂家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按下列规定划定河道堤防护堤地、安全保护区,县河道管理机构埋设界桩、标牌。
(一)护理地宽度从堤脚量起,其宽度为,主要堤防:迎水坡二十米至三十米,背水坡三十米至五十米;一般堤防及堤埝:迎水坡五米至二十米,背水坡十米至三十米。
(二)安全保护区为堤脚以外一百米至一百五十米。
尚未划定的,由县级人民组织划定。新建的河道工程,由当地人民按规划设计划定,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报市河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在防汛抢险期间或因雨雪造成堤顶泥泞时,无关车辆不得上堤。
第二十五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防汛设施,水文监测、通讯、照明设施以及护堤房、堤界桩、里程碑等。确需利用堤顶兼作公路的,需经上级河道管理机构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维护办法,由河道管理机构与交通部门共同商定。
第二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经河道管理机构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一)采砂、取土、淘金;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所有河道的管理。
(二)、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等临时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
在边界河道从事上述活动的,需经上一级河道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十七条故河道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河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故河道、旧堤、原有河道工程设施等,未经河道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条护堤、护岸、固滩林木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擅自砍伐。
河道管理机构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免交育林。
第二十九条自河道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将排污口的位置和尺寸、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成分、含量及其危害,日排污量等情况向河道管理机构申报,经同意后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未经河道管理机构同意,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受理。
改变排污口的位置、尺寸,按前款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排放超标污水,禁止堆放、倾倒、掩埋各处垃圾。对现已排放、堆放、倾倒、掩埋的,应限期原弃放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河道,是指自然河道、人工水道(不含民心河)、行洪区和故河道。呼和浩特水利界桩正规厂家(三)堤埝:其余河堤。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阻挠河道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二)擅自拦截、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秩序;
(三)非河道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种设备。
第三十二条利用河道范围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堤防、护堤地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与河道管理机构签定有偿使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