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减免方案

名称:残保金减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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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138228693

更新时间:202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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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关于四川残保金税收减免政策,或多或少可能知道一些?之前也提到了很多,可能只是听我说,觉得有空说无凭,今天小常一一列出这些关于残保金减免政策具体出于哪些文件?请带上你的最强记忆,记下来。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9〕70号)

  二、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0〕121号、川财税〔2011〕48号)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财税〔2016〕52号)

  四、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52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政策,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税〔2017〕49号、川财税〔2017〕14号)

  五、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以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60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政策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税〔2017〕46号、川财税〔2017〕16号)

  六、营改增试点期间,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七、营改增试点期间,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看完这些国家税务局发布的财税政策,小常识觉得企业终于可以减少税收了,节约运营成本, 企业终于也有喘气的机会了,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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