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变更与服务

名称:深圳市工商变更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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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77977330

更新时间:2021-02-14

发布者IP:113.90.201.37

详细说明

  一、变更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

  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见说明3)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字号查询证明(原件1份,见说明2)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变更住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

  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见说明3)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新住所使用证明(见说明4)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住所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由新任或原法定代表人签名)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

  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原件(见说明5)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法定代表人信息(在本表内填写)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

  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9、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变动的需提交相关任免职文件(原件)

  四、变更经营范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

  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见说明3)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

  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或许可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五、变更营业期限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

  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见说明3)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六、变更实收资本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

  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见说明3)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七、变更注册资本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见说明3)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7、增加注册资本的,同时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见说明6)

  8、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9、减少注册资本的,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见说明7)及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

  10、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核对原件)

  11、以股权增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原件1份)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八、变更股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见说明9)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见说明10)

  7、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见说明6)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九、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

  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者发起人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及更名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说明8)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变更出资方式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见说明3)

  6、新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变更未缴纳的实收资本出资方式的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出资方式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一、迁入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见说明3)

  5、迁入本市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迁入本市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住所在消防、环保、国土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见说明4)

  7、迁入本市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8、迁入本市的,原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公司登记档案(原件1份),经审查档案中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需补齐相应材料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二、迁出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见说明3)

  5、迁出本市的,提交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三、内资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登记

  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一)存续公司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公司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3、各合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原件1份);

  4、各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订立合并协议(原件1份);

  6、登报已满45日的公告(原件1份);

  7、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8、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