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三评级一评价

名称:菏泽三评级一评价

供应商:菏泽市牡丹区双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价格:19999.00元/项

最小起订量:1/项

地址:菏泽市牡丹区小商品城F501室

手机:15315300156

联系人:秦志刚 (请说在中科商务网上看到)

产品编号:96623499

更新时间:2021-09-08

发布者IP:144.0.158.217

详细说明

  实施化工企业“三评级一评价”。制定全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评级标准和产业政策、土地使用、产品质量、社会贡献、发展潜力等五方面的综合评价指标(详见附件),对所有化工企业进行评级评价(简称“三评级一评价”)。单项评级和综合评价分别对企业评出“优”“中”“差”三个等次。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评级,单项评为“差”的,总评类别即为“差”。通过评级评价实施三个“一批”,即发展壮大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关闭淘汰一批。总评类别为“优”的企业,列入“发展壮大”一批名单,各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总评类别为“中”的企业,列入“规范提升”一批名单,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善提升;总评类别为“差”的企业,经整改后仍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列入“关闭淘汰”一批名单,依法予以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撤回许可证、兼并重组。在评级评价的基础上,要建立完善化工企业安全、环保、节能管理台账,依法规范监管。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监局、省环保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一)推动化工企业“进区入园”。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对全省现有化工园区(集中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由各市政府重新审核公布。积极引导分散的化工企业逐步集中到符合规划要求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要求,制定计划、完善方案并确定时间进度,推进化工生产企业搬迁、转产或关闭工作。加快重点敏感区域内化工企业“进区入园”的进度。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进入专门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凡在城市主城区、居民集中区、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南水北调水源保护范围及重点保护区等区域内的化工企业,2018年年底前原则上必须完成搬迁、转产或关闭。需要搬迁的企业三年内完不成的要做到“近限远迁”,明确规划和实施期限,同时不得扩大产能运营规模。各市政府要将处于化工园区(集中区)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规模、技术、市场优势,安全环保节能措施较完善的化工企业,认定为重点监测点,原则上不再新增化工产能。对经各市政府重新认定公布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内的部分交叉“插花”村居,要采取断然措施尽快搬迁,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依法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管理。新设立化工园区(集中区),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各市政府批准。化工园区(集中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评价未获批准前,不得核准或备案新的化工项目。化工园区(集中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应建立安全隔离带,并适当设置绿化带,隔离带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凡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审批化工项目。化工园区(集中区)内企业在满足相邻企业安全距离的同时,应综合考虑区域内企业总体布局和数量,实施总量控制,降低区域风险。严禁化工企业与劳动密集型非化工企业混建。要加大力度配套建设化工园区(集中区)内道路、管网、热电、环保、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切实做好污水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置。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的,暂停审批区内除安全隐患整治、环境污染治理以外的化工项目。化工园区(集中区)要建立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安装环境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建立健全化工园区(集中区)管理机制。根据化工园区(集中区)规模大小及入区企业数量、人员结构等情况,督促企业真正落实安全、环保、节能主体责任;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指挥平台建设,构建功能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响应机制。定期开展化工园区(集中区)管理和运行情况的考核;凡考核不达标的,应当限期整改或实行项目限批。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提高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1)全面落实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敦促其做到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领导机构人员落实、责任体系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障和预警防范措施落实、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认识到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履职到位、日常管理与阶段性监督检查到位、隐患排查及整改到位、危险源监控到位)。(2)严格从业人员资格条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从业资格条件。(3)加快推行科技强安和商业保险。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化工企业,聘请专家队伍和专业公司开展安全管理服务。(4)加强化工企业装置设备安全管理。凡未经正规设计的化工企业,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企业装置布局、工艺设计、装备材质、安装施工等进行全面的复查诊断,并严格按照安全、环保、节能标准进行完善改造提升。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生产装置和涉及危险工艺的装置,必须装备紧急停车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必须建立安全检测监控体系。企业自动控制系统要正常运行、安全可靠,涉及的安全仪表、监测监控设施要定期检测检验合格。鼓励支持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试车;要按规定报经批准,并严格执行操作规范。(5)建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机制。推进化工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强化事故预防、源头治理和过程控制、绩效管理,切实把企业本质安全工作落细落严落实。(6)各级工会组织要组织广大职工广泛开展“查身边隐患、保全员安全、促企业发展”活动。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总工会,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深化化工企业污染治理。依法落实化工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实施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推进化工行业VOCs(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加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企业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石化企业按要求开展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开展石化、有机化工等企业的VOCs、工业异味治理,有效控制生产、输送和存储过程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对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的重点企业,按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规范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管理,严禁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转移、处置。严格执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加强重点环境管理和危险化学品释放与转移的监管,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提高化工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废水、废气、噪声等稳定达标、危险废物管理规范。督促企业依法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做好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环境应急管理能力。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科技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敦促化工企业节能降耗。化工企业要按期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任务。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推广一批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新技术和新工艺,突破一批带动力强、影响面广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依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淘汰。化工园区(集中区)要完善配套设施,充分发挥集中供能规模效益,不断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