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则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参照了国际通行惯例。
第二条:规则名词之定义
本规则各条款中,下列词语的定义为:
( 一 ) “本公司”系指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 二 ) “竞买人”系指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参加竞买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所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 三 ) “买受人”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
( 四 ) “委托人”系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 五 ) “拍卖品”系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 六 ) “拍卖日”系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通告公布的正式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 七 ) “拍卖成交日”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 八 ) “落槌价”系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 九 ) “出售收益”系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后的余额;
( 十 ) “购买价款”系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 十一 ) “各项费用”系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它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它费用;
( 十二 ) “保留价”系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低售价;
( 十三 ) “参考价”系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并非实际售价。
第三条:规则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进行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 当事人各方,包括北京保利、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的代理人),均应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条款的约定,受本规则约束,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遵守本规则的规定,享有本规则规定的权利,承担本规则规定的义务。
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竞买人,无论是自己亲自出席或者由代理人出席竞投,无论是以在拍卖活动中举牌竞投,还是以书面、电话或任何其他方式竞投,均被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
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发生的各种争议,均应按照本规则的约定加以解决。
第四条:瑕疵之担保
本公司 对拍卖品的真伪及 / 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拍卖品的任何描述、说明、意见,仅供竞买人及 / 或其代理人参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对拍卖品真伪及 / 或品质的保证或担保。
所有拍卖品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因此,竞买人及 / 或其代理人应当亲自或委托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所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准备竞投的拍卖品的真伪、品质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对该拍卖品的现状和价值感到满意。竞买人参与竞投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品的真伪及 / 或品质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五条: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北京保利、委托人及买受人均应承认拍卖品已出卖、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务请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本公司可以通过在拍卖会场张贴公告或者通过拍卖师在拍卖会上宣布的方式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
第六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
( 一 ) 委托人若为自然人,持有效身份证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 二 ) 委托人若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第七条 委托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包括:
(一)若为自然人的,持有有效身份证明;
(二)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须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经合法程序做出的授权委托书。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文件以合法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拍卖品拥有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保留价
除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外,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经委托方授权之拍卖标的流标之后,拍卖方有权以其保留价在该次拍卖会后出售,委托方须向拍卖方支付佣金。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纪昀的名著《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中有这样一则:“董文恪公尝为余作《秋林觅句图》,余至乌鲁木齐,城西有深林,老木参云,弥亘数十里。前将军伍公弥泰建一亭于中,题曰:秀野。散步其间,宛然前画之景。”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纪昀往西北,在乌鲁木齐城郊,纪昀感悟景致如画,因此得出了“事皆前定,岂不信然”的先验论调。这里面所提到的《秋林觅句图》是纪昀的老师董邦达在他三十六岁的时候绘制的,除却《笔记》,纪昀还有诗记载在他的诗集中:《己卯六月先师董文恪公招余饮,醉中为作秋林觅句图,后余至乌鲁木齐城西有坤司马所建秀野亭,案牍之暇,独步其间,乔木捎云,宛然此景,始知人生有数早兆于十载前矣》。
清代江藩所撰《国朝汉学师承记》:“公于书无所不通,尤深汉《易》,力开图、书之谬,《四库全书提要简明目录》皆出公手。大而经史子集,以及医卜词曲之类,其评论抉奥阐幽,词明理正,识力在王仲宝、阮孝绪之上,可谓通儒矣。”纪昀深研易学,又笃信命理,简单通俗来讲,纪昀作为一位大学者的同时,又是一个非常彻底的唯心主义者。在己卯(1759年)同一年,董邦达还有一幅为纪昀创作的画作,这就是同样被记录在纪氏文集、年谱等书中的《幽篁独坐图》。
沈朗(清)、董邦达(1699-1769)合作纪晓岚幽篁独坐图
立轴 设色绢本
68×42cm
题识:1.钱塘沈朗写。2.己卯(1759年)新秋,为晓岚年兄补竹石。东山董邦达。
钤印:云浦(白)、沈朗(白)、东山(白)、是达也(白)、非闻也(白)(参见《中国书画家印鉴款识》第1301页,第11、23、17印)
著录:
1.《纪文达公遗集》卷十,清刻本,嘉庆十七年(1812年)。
2.《纪晓岚年谱》第30、58页,书目文献出版社,1993年。
3.《纪晓岚文集》第499页,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
4.《雪桥诗话三集》第279页,北京古籍出版社,1991年。
说明: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钱塘画师沈朗为纪昀写三十六岁像,纪昀老师礼部尚书董邦达为补竹石,助成全幅。是幅纪昀一直宝爱,专有诗作被记叙在自己的诗集当中,并被收入文集、年谱以及其他清人笔记当中。
《清代学者像传》 纪晓岚像
纪昀(1724-1805),字晓岚,又字春帆,自号石云,又号观弈道人,直隶献县(今河北人)。乾隆十九年(1754年)进士,进入翰林院,历任乡试考官,会试同考官,后破格提拔为侍读学士。乾隆三十八年,任四库全书馆总纂官,后累迁到礼部尚书,协办大学士,加太子太保衔,谥号文达。纪昀和董邦达的师徒之情,始于其父纪容舒“遣昀受业于东山董先生”,纪昀《书陆青来中丞家书后》记叙到:“乾隆戊午,余与陈光禄枫压读书董文恪公家”,乾隆戊午年是1738年,所以至少纪昀在十五岁时,就已经在董邦达府邸受业诵读。
董邦达(1696-1769),字孚存、争存,号东山、非闻,浙江富阳人。以尚书励廷仪荐,命在户部七品小京官上行走,雍正十一年进士,乾隆二年授编修,十二年,命直南书房,后历经户、工、史、礼诸部,官终礼部尚书,谥文恪。从董邦达一生的履历来看,他始终都在工、礼诸部调动,并没有非常显赫的政治成就,不如自己的儿子董诰(图列紫光阁),但“嘉其父子历事三朝,未尝增置一亩之田、一椽之屋”,父子辅佐三朝,这样醇正敦厚的家风涵养对十五岁的纪昀来说,莫不是最好的受业。董邦达一生以书画受知于乾隆帝,“每以艺事上邀宸眷”入直南书房,长子董诰也长于丹青。《清史稿·董邦达传》称:“邦达工山水,苍逸古厚。论者谓三董相承,为画家正轨,目源、其昌与邦达也。子诰,自有传。”以董源、董其昌、董邦达为一脉,评价不可不谓之高。
《南画大成》第七卷·人物 张赐宁 绘《纪晓岚像》与本幅《纪晓岚幽篁独坐图》 对比
《幽篁独坐图》作于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纪昀三十六岁,《钱竹汀居士年谱》载:“尚书休宁汪文端公由敦、侍郎新建裘文达公日修、富春董文恪公邦达,被旨修《热河志》,属居士(钱大昕)与纪晓岚任总纂之役。其秋大驾幸木兰,汪、裘二公奏二人,即令扈从热河,就近采访排纂。途中恭和御制诗进呈,天语嘉奖。由此馆中有南钱北纪之目。”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三十四岁的纪昀扈驾滦阳,从猎木兰围场,他在此期间写了大量的“恭和诗”,因而得到了乾隆帝“天语嘉奖”的赏识,而后纪昀充功臣馆总辑、充会试同考官,在仕途上三十六岁的纪昀算是真正开端,而纂修史志或许是乾隆帝与董邦达觉得最适合纪昀的一条道路。纪昀虽然没有直接继承董邦达的丹青技艺,但至少在修撰类书这一点上,有着《石渠宝笈》《西清古鉴》经验的董邦达,很难不会对纪昀编纂《四库全书》产生影响。
关于绘者沈朗的资料已不易查找,连纪昀的诗集中也没有再多题记,从“沈生”的称呼来看,他应该要比三十六岁的纪昀更要小些,而清代工写人物的画师,以目力手工的条件限制,年纪也绝不会大。河北省博物馆藏有沈朗为戈锦和纪容舒(纪昀父)所绘制的《二老比肩图》,画作后有翁方纲长题诗跋,他的写到:“二老此会时,我病未趋谒,五十一年后,须眉栩尤活”,落款为嘉庆庚午(1810年),所以五十一年前,沈朗为二老绘图的时候也是在乾隆二十四年(1759)这一年。从这一年的反复出现,再到其后的不知所闻,这样一位善写照的“画画人”,或许为纪氏服务的时间仅此一次。
河北省博物馆藏 沈朗 绘《二老比肩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