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皇室贵族拍卖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艺术品展览、展销、鉴定、评估、艺术沙龙,国内商业等营业为推广的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流中央。
公司建设以来,始终追求专业化服务,遵守行业规则,提倡规范自律,起劲推动西南地域文化艺术工业生长。公司人承袭弘扬中国历史或珍藏文化,汇聚国内外实力的公司,给宽大珍藏家追求更优质的客户资源,拍品来自全球各地的珍罕古董艺术品、名表、珠宝首饰、汽车和名酒等精品。为国内艺术品的名堂和规范做出起劲,定期举行大型综合会、外还设种种专题名人专场会,并提供与有关的诸多服务。
本公司为适应国际艺术品交易市场的大气候,应邀进驻内地艺术交易平台,公司拥有国内的艺术品交易中心,占地面积数千平米。征集的康雍干清三代官窑珍品再领风骚,唐宋元明民国各朝斗彩,粉彩,五彩,珐琅彩,青花及红色官窑瓷器争奇斗艳,红宝翡翠田黄玉石推陈出新,中正都是’高调’进行的,并多次引领中国艺术品市场的新行情,创造一个又一个的‘亿元神话’。今年的庆典展拍竞卖是公司今年来阵容为强大、精品为众多的一次,希望可以回馈广大藏家。”为此主办方还特别加入了赏宝活动。经营范围:瓷器、玉石翡翠、字画、古籍善本、紫砂、钱币、邮票、珠宝首饰、竹本牙雕、青铜器、古家俱、杂件、红色收藏品等各类古代、近现代艺术品。
自己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名称和地址,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以通过法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但是,本公司在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该等资料之前,将采取合理步骤通知将被披露资料的一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则之制定
本规则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参照了国际通行惯例。
第二条:规则名词之定义
本规则各条款中,下列词语的定义为:
( 一 ) “本公司”系指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 二 ) “竞买人”系指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参加竞买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所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 三 ) “买受人”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
( 四 ) “委托人”系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 五 ) “拍卖品”系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 六 ) “拍卖日”系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通告公布的正式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 七 ) “拍卖成交日”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 八 ) “落槌价”系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 九 ) “出售收益”系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后的余额;
( 十 ) “购买价款”系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 十一 ) “各项费用”系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它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它费用;
( 十二 ) “保留价”系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 十三 ) “参考价”系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并非实际售价。
第三条:规则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进行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 当事人各方,包括北京保利、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的代理人),均应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条款的约定,受本规则约束,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遵守本规则的规定,享有本规则规定的权利,承担本规则规定的义务。
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竞买人,无论是自己亲自出席或者由代理人出席竞投,无论是以在拍卖活动中举牌竞投,还是以书面、电话或任何其他方式竞投,均被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
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发生的各种争议,均应按照本规则的约定加以解决。
第四条:瑕疵之担保
本公司 对拍卖品的真伪及 / 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拍卖品的任何描述、说明、意见,仅供竞买人及 / 或其代理人参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对拍卖品真伪及 / 或品质的保证或担保。
所有拍卖品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因此,竞买人及 / 或其代理人应当亲自或委托专家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所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准备竞投的拍卖品的真伪、品质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对该拍卖品的现状和价值感到满意。竞买人参与竞投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品的真伪及 / 或品质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五条: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北京保利、委托人及买受人均应承认拍卖品已出卖、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务请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本公司可以通过在拍卖会场张贴公告或者通过拍卖师在拍卖会上宣布的方式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
第六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
( 一 ) 委托人若为自然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 二 ) 委托人若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第七条委托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包括:
(一)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明;
(二)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须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经合法程序做出的授权委托书。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文件以合法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保留价
除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外,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经委托方授权之拍卖标的流标之后,拍卖方有权以其保留价在该次拍卖会后出售,委托方须向拍卖方支付佣金。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的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 一 ) 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它载体对任何拍卖品做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 二 )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 三 ) 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拍卖品展览及其它形式的拍卖品宣传,推广活动中的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 四 ) 某拍卖品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
( 五 ) 拍卖日期、拍卖地点、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
第十一条: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本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 ( 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 ) ,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拍卖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取走拍卖品,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权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二条: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
( 一 )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 二 ) 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 三 )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 四 )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第十三条: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均可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图录或其它宣传品己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它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 ( 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保留价为准 ) 。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保险费
拍卖成交后,除非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成交,委托人也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期间
如果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 ( 含成交日 ) 终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日终止 ( 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 。如果拍卖品拍卖未能成交,则保险期限至本公司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同时,委托人还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 ( 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 :
( 一 )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 二 ) 赔偿本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毁损、灭失等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 三 )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保险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