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谦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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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是在传承历史,收藏可以娱己悦人,收藏可以投资获利,个人收藏保值增值,企业收藏免税。在房产未来预期不明,股市低迷,P2P平台大量违规的状况下,艺术品收藏俞加的火爆。
2016年3月17日,上海市出动,抄了26家“公司”,有力地打击了假收购与假拍的局。这不是一个个案,是目前艺术品运营市场的冰山一角。艺术品经纪人,自由撰稿人扣扣二七六零二零七六九三。诈骗机构运营模式大致分为三类:
第一是上海帮。打着“收购”“现成买家”的旗号,招揽藏家预先交几千元到十几万元的“鉴定费”,承诺如若仪器检测是对的或者专家组鉴定是对的,拿到相应的鉴定证书,就会直接收购。结果是不论什么藏家送检什么藏品,一律是假的错的,也就没机会兑付“现金收购”的承诺。而预先缴付的费用一分钱不退。
防骗招数:国家规定,只有“具备资质”的专家才有能出具相关鉴定证书,否则你买的就是一张废纸。
第二是广东派。打着境外拍卖公司的名义,招揽藏家预先交付几千元到几万元每件不等的费用(图录费,保管费,宣传费等名义),然后做拍卖征集,征集一定数量后(一般每场藏品数量800件以上),到境外举办拍卖会,一般拍卖结果都是不成交,预先交付费用一分钱不退。
防范提示:
1,首先判断和你签合同的公司有没有拍卖资质,若没有,它就没有资格为拍卖会征集藏品。即使硬着头皮征集到了,也是借力境外随便一个拍卖公司(比如最近火热的澳门某拍卖公司),交付费用给境外公司购买一个使用权,然后狼狈为奸的举办一个过场式的“假拍卖会”,请一些“专业托儿”去到现场举牌,然后告诉你合同履行完毕,前期费用一分钱不退,藏品限期取回,否则还要加收保管费用。
2,正规拍卖公司一般一场拍卖最多500件左右藏品。而假拍卖公司一般拍卖会为了控制现场风险,时间把握在一天或者半天匆匆而过,上千件藏品,每件平均花费时间不超过10秒钟,十秒钟的时间,即使真的有买家购买意向,连举牌的机会都没有,有的甚至刚想举牌,拍卖师已经开始下一件了。
3,拍卖前实物预展。正规的拍卖会一定是需要有实物预展环节的,给到意向买家看货的机会。如果连藏品实物都没有带到境外举办展览,那就不言自明肯定上当了。
4,仔细看合同。比如有的藏家去国内运营公司签订合同,公章盖的却是境外公司章,简直可笑,一点法律常识都没有。再比如佣金,目前拍卖公司成本都在增加,但有的公司为了前期费用,抓住客户贪便宜心里,佣金降到7个点8个点,简直丧心病狂。
第三是游轮团。眼下有的公司打着游轮拍卖的噱头在狂征暴敛,前期预交几千到几万元不等的费用,不成交分文不退。
1、目前高端艺术品的投资者和收藏者在人群中占比并不高,且多现身于顶级拍场;
2、借助邮轮去旅行的人一般都是拉家带口或是成群结队的,大家兴高采烈地去欣赏异国风情,将拍卖会作为船上的一种娱乐活动来参加有可能,花钱买东西的人少;
3,如果邮轮在公海上举行拍卖会,拍卖交易将遵循哪个国家的法律?拍卖参与者应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否则一旦出现纠纷便有可能面临告诉无门,有理无处可说的境况。
投资需要最关注什么方面?本金,本金,还是本金。
古玩艺术品投资也是如此,藏品安全,本金安全至关重要。
货比三家总不会吃亏受骗,免得钱交了,没成交血本无归。
收藏品运营平台在前期筛选藏品,信息推广宣传,展览会布展,公关处理等方面确实存在一定的成本,不过笔者认为所有的商业行为都要遵循诚信公开原则,所有的商业合作都要风险共担,利润共享。
因此,所有艺术品运营平台,藏品不成交不退钱的平台都是局的。
因此,所有收藏品交易公司,想吃霸王餐不承担商业责任的都是局的。
因此,所有艺术品运营平台,违背商业基本准则的平台都是不长久和极度危险的。
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日前,工商总局发布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里显示,竞买人之间不得有恶意串通行为;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有恶意串通行为;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不得拍卖或者参与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拍卖人不得以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等为由,阻碍监督检查。
《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
(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第五条 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
(四)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五)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七条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二)相互约定拍卖应价;
(三)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四)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八条 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私下约定成交价;
(二)拍卖人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
(三)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九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不得拍卖或者参与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十条 拍卖人不得以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等为由,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修订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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