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境外商标注册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积极运用商标参与国际竞争,推进我市商标战略实施,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的资助: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对于共同申请的商标,共有商标中的第一申请人须符合前款规定。
第三条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资助,应在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后一年内提出,以商标注册证明文书记载的注册时间或者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的签发时间为准。
第四条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的条件限制:
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内容;
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领资助,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每家代理机构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该部分资助应用于受资助机构的人才培养、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等工作。为避免重复资助,市区二级资助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或者同一企业法人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
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台湾、香港、澳门除外)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或者同一企业法人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
第五条境外商标注册资助仅对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资助,对续展、变更、转让等申请行为不给予资助。
第六条申请境外商标注册资助应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申报表》一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自然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等主体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三)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境外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委托境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没有委托国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供对境外代理机构的付款凭证或者注册地注册核准机构的官费付款凭证;
(五)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的中文译件;
(六)商标权权属保证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