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本公司生产的挂车系列产品主要零部件“三包”有效期限
以下有效期限是指时间和行驶里程两个条件具备其中一条即可:
(1)、车架:纵梁、悬挂支架为一年或行驶30000公里。
(2)、车桥:A、光轴:一年或行驶30000公里。
B、制动鼓、轮毂、刹车盘、刹车蹄(不含刹车片)、凸轮轴、轴承、防尘帽、油封:半年或行驶20000公里。
(3)、鞍座、牵引销:一年或行驶30000公里。
(4)轮辋、板簧、拉杆、继动阀、支承装置、制动气室、调整臂、备胎架:半年或行驶20000公里。
(5)、转向架、牵引架、转盘:半年或行驶20000公里。
(6)、拉杆、三角臂:半年或行驶10000公里。
(7)、副车架、车厢架、液压缸(包括底座)、开门机构:半年或行驶10000公里。
(8)、电磁阀、分配阀、换向阀、多路阀、齿轮泵、操纵阀、传动轴:半年或行驶10000公里。
(9)、罐体、管道、料盖、行走台、柴油机、空压机:一年或行驶30000公里。
(10)、单向阀、球阀、安全阀、蝶阀、流化布、压力表、取力器、卸灰胶管、软轴传动器、油泵、呼吸阀、灭火器、防火罩、输油胶管:半年或行驶20000公里
(11)、轮胎:遵照轮胎厂三包期限执行。
(12)、以上未提到的部件均为半年或行驶20000公里。
7、以下情况不予“三包”,由顾客自行承担费用:
(1)、未按《使用说明书》规定使用、维护、保养的。
(2)、使用、维护、保养不当、人为造成零部件损坏的。
(3)、车辆安装的塑料制品、玻璃制品、木制品、橡胶制品(不含轮胎)、个别紧固件及润滑件等易损件的损坏。
(4)、没有《质量保修服务手册》或《质量保修服务手册》上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码等与实物不相符者。
(5)、严重超载、超限使用导致的损坏。
(6)、顾客私自改装、施焊或拆除车辆任何零部件所引起的部件和部位损坏。
(7)、超出“三包”有效期限的。
(8)、发出故障,未经公司同意擅自进行处理或更换部件所引起的延续性部件及部件损坏。
(9)、发生交通事故及重大事故,顾客或交警部门认为与产品质量有关,在处理前未通知本公司查证现场的。
(10)、可以修复,而顾客强烈要求更换总成的,需经公司售后服务部批准,并收取一定的折旧费。折旧费计算方法为:顾客使用时间除以部件保修期限乘以部件价格。
8、本规定自2009年9月19日00时起实施.
山东津源特种挂车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200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