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限制或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的政策,建筑普遍改用加气块
(1)建筑普遍改用加气块——禁止向新建、扩建、改建实心粘土砖的生产项目供地,限制向空心粘土制品生产项目供地,对违反规定的,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停止发放土地使用证,并依法予以查处。
(2)建筑普遍改用加气块——对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严格控制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
(3)建筑普遍改用加气块——对年产2000万平方米以下纸面石膏板生产线、15万立方米以下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年生产能力2.5万立方米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年生能力15万平方米以下混凝土铺地砖固定生产线、5万立方米以下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10万立方米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3000万标砖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及5000吨以下岩(矿)棉生产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用地相关手续。
(4)建筑普遍改用加气块——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瓦产品,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减征或免征增值税。
(5)建筑普遍改用加气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应按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颁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6)建筑普遍改用加气块——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加强环境监督执法,依法处罚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7)建筑普遍改用加气块——对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地区的企业,仍继续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以及无照生产经营、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
限制或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的政策,建筑普遍改用加气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