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货运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法定义务:
(1)班线货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2)从事包车货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日的地和线路运输。
(3)从事旅游货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4)货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5)货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货运输和铁路旅货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对车站、车辆实行年度审验年度审验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审验结果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运管局,运管局对各市的审验工作予以监督。年审主要内容包括:
(1)经营者的车辆、驾驶员是否仍具备许可的开业条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2)审验年度内经营行为情况。
(3)规费缴纳情况。
(4)车辆二级维护情况和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合格的,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注明;审验不合格的,应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年度审验结果应记录在业户和车辆档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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