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具有中国特色的保安服务业的法律法规体制正在加紧建立,初步形成了一批全国性的保安服务业的行政规章和地方立法,为建立统一的、全国性的保安服务业立法,作了基本的准备
1988年,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的通知,明确了保安服务公司的性质、任务、服务范围、组建程序等实质性的问题。1989年公安部又下发了《关于加强保安服务公司管理的通知》,对上述问题又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在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关于“在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发挥保安服务公司作用”,和1991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关于:“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各种保安服务公司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发挥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以及1992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中关于:“在公安机关领导下,进一步发展保安服务公司,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制定法规,使之成为一支维护治安的社会力量。”的批示精神,公安部1990年和1992年分别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保安服务公司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安服务业工作的通知》,对全国保安服务业进行了清理整顿,规范了保安管理、保安行为和保安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