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德国柏林电子展

名称:2013年德国柏林电子展

供应商:广东朗尔会展公司

价格:面议

最小起订量:5/台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村东路启星商务中心C区218室

手机:13660324876

联系人:许黄成 (请说在中科商务网上看到)

产品编号:49597385

更新时间:2021-05-22

发布者IP:113.67.159.91

详细说明

  关于组织参加2013年德国柏林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

  展览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开拓我国消费类电子产品及家用电子产品的国际市场,扩大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司将组织国内相关企业参加2013年8月31日至9月5日在德国柏林举办的第52届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展览会(IFA BERLIN 2013)。这是自1991年起,我公司第十五次组团参加该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展会介绍

  【展会名称】德国柏林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展览会(IFA BERLIN 2013)

  【展会时间】2013年8月31日至9月5日

  【展会地点】德国柏林

  【展馆名称】柏林展览中心

  德国柏林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展览会由德国娱乐和通讯电子工业协会(简称GFU)和柏林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英文名MESSE BERLIN GMBH)联合主办。该展是目前世界上规模和影响力最大的消费类电子及家用电器产品展览会之一,是世界各国消费类电子产品生产商和贸易商聚集和展示新产品、新技术最主要的平台,也是欧洲消费类电子产品采购商、批发商、零售商了解、采购该领域商品的首选。

  2011年,IFA展迎来了第51届盛会,并取得了巨大成功。据统计,参展厂商共有1,441家,展出面积达到140,200平方米(同比增长了4%)。展会呈现给消费者最新潮、最前沿的消费电子产品和家用电器产品,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238,000名观众(同比增长了3%)。尽管目前全球经济疲软,但展会期间成交的37亿欧元的订单额再次展现了IFA展会的国际影响力,也再次印证了该展最佳贸易平台的实力。

  2012年IFA将迎来第52届展会,我司将继续组织国内企业赴德参加IFA展览会,我们也将继续为参展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搭建及特殊展位装修服务,为参展单位构建最佳的展出平台,提供高质量的现场服务!

  二、展出内容:

  1.消费类电子产品:

  IFA家庭娱乐产品:TV,DVD,家庭影院,家用刻录机等;

  IFA音视频娱乐:HiFi,音箱,高保真系列,音视频产品;

  IFA个人媒体:MP3,个人电脑,游戏,存储系列产品,影像数码产品,数码相框等;

  IFA公众媒体:TV电台,收音机,公共音乐台,专业媒体等;

  IFA个人通讯产品:电讯产品,线缆,导航产品,天线,IP;

  IFA技术和零配件:周边设备及产品区

  2、白色家电产品:大件家用电器产品,小件的电子产品,厨房用具,供热制冷产品,个人保健及健身产品,电子产品元件等

  三四、报名截止日期

  报名将于2013年5月31日

  五、参展手续

  请您仔细阅读以下信息!

  在充分了解展会有关情况的基础上,申请参展的单位自愿履行如下手续:

  1. 申请参展的单位须认真逐项填写《出国参展申请表》和《选派出国参展人员报表》(见附件),经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报名截止日期前邮寄或传真至我司(相关信息见“七、联系方式”)。

  2. 在报名截止日期前,将服务费、展位预订金12,500元/标准展位汇至我司账户(相关信息见“六、银行账户信息”)。汇款时,请注明 “柏林展”字样。参照国际展会的参展规范,本着参展自愿、风险共担的原则,报名后退展的单位,服务费将不予退回。报名截止日期后退展的单位,服务费和展位预订金均不予退回。

  3. 我司在收到上述1、2中的两份表格和费用后,将统一向各参展单位确认展位,安排相关事宜。展位分配将考虑报名及付款先后次序。我司保留展位分配的权力。

  4. 参展单位须配合我司的组团工作,在告知的规定时间内办理各项手续(如:支付参展费用、办理护照及签证申请、安排展品运输、确认行程安排,等)。因参展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而导致参展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的,参展单位承担全部责任,与我司无关。

  5. 参展单位在我司告知的规定时间内办理各项手续,而因所有参展人员的签证申请被拒导致无法参展的,我司将从降低参展单位损失的考虑出发,妥善处理,但已发生且不能取消的费用将由参展单位承担。

  6. 参展单位因未在我司告知的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参展的,除按上述2办理外,参展单位还须承担已发生的其他费用。我司保留对其展位进行处理的权力。

  7. 参展单位自觉遵守展会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保证不在展会上展出侵权或可能侵权的产品和技术,同时,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参展单位因违法行为(包括涉嫌侵权)引起的法律纠纷,需自行解决,与我司无关。

  8.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非我司责任导致出展计划无法履行的,我司应及时通知各参展单位,并退回参展单位已交付的除已发生费用外的其余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