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2.1 最大允许误差
2.2.1 电子吊秤加卸标±准载荷时的最大允许误差
GB/T11883-2002
最大允许误差 标准载荷m以检定分度值e表示 Ⅲ IIII
±0.5e
±1.0e
±1.5e 0≤m≤500
500
2000
50
200
2.1.2 使用中检验的最大允许误差,是表中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的两倍。
2.1.3 误差计算的基本规则
2.1.3.1 影响因子
各种误差应在标准测试条件下测试,当测定一个因子的影响效果时,其他所有的影响因子也应保持稳定在接近正常值。
2.1.3.2 化整误差的消除
电子吊钩秤应消除任何包含于数字示值中的化整误差。
2.1.3.3 净重值的最大允许误差
最大允许误差均适用于除皮后的净重值,预置皮重值除外。
2.1.4 误差分配
对电子吊秤各模块单独测试时,应按JJG555-1996中4.4.4规定进行误差分配。
2.1.4 检定时的测试
提交测试的电子吊秤应进行整机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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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称量结果间的允许误差
不管称量结果如何变化,任何一次称量结果的误差,应不大于该称量的最大允许误差。
2.2.1 吊秤重复性
对同一载荷,多次称重结果之差,应不大于该称量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2.2.2 吊磅称旋转
载荷垂直起吊后在水平360º范围内旋转任意角度,示值误差均应符合5.1.1的规定。
2.2.3 偏载
多悬吊点的电子吊秤应符合JJG555-1996中4.5.2的规定。
2.2.3 多指示装置
电子吊秤的不同指示装置与打印装置之间示值之差应为零。
2.3 检定标准器
检定电子吊秤用的标准器的误差,应不大于电子吊秤相应称量最大允许误差的三分之一。标准砝码的替代,应符合JJG555-1996中4.6.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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