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安心参加广交会 预定安心参加广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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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38056516

更新时间:2021-08-17

发布者IP:119.130.19.251

详细说明

  2011年广交会企业申请展位规则

  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位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产业和外贸出口商品结构等实际,总结我区多年广交会展位安排经验,经研究确定第110届广交会我区交易团企业申请展位的规则为:

  (一)企业类型的划分和可申请展位范围。自第108届广交会起,大会关于参展企业类型的划分统一规范为流通型和非流通型两种。流通型是指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外贸公司;非流通型是指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含大型生产企业下属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和专营本生产企业自产商品出口且能够出具出口商品增值税发票,对涉及征退税的出口商品在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时实行抵扣的企业)。流通型企业可申请本企业主要出口商品对应的展区展位,非流通型企业只能申请本企业自产出口商品对应展区展位。

  (二)广交会统计口径下出口金额最低标准。申请参展企业2010年出口额(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项下,需要在广交会上看样成交的商品,不包括大米、大豆、玉米、原油、成品油、煤炭、焦炭、金属及非金属矿产品、烟草、活牛等)须达到的最低标准为:流通型企业40万美元;非流通型企业20万美元。

  (三)企业申请展位数量限制。考虑到我区交易团展位总数与企业实际需求仍然存在一定缺口和商务部按我区分商品出口额切块下达的分展期展位数量与类别与企业申报存在的结构性矛盾,为扶持更多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或中小企业发展,经研究确定,第110届广交会企业申请各展期分展区展位数量的规则为:

  1、流通型企业最多可申请4个展区6个展位,其中:同时申请第一、二期不超过2个展区4个展位;只申请第一期或第二期的不超过2个展区3个展位,每个展区最多可申请2个展位;只申请第三期的不超过3个展区6个展位。

  2、非流通型企业只能申请与本企业自产商品相对应展区展位且不得与其他企业联营供货,其中:申请第一、二期的每期最多申请2个展区,每展区不超过2个展位;申请第三期的最多可申请2个展区4个展位。

  3、超过上述申报规则的视为无效申请,对于不按规则申请的企业,所有展位申请均不予考虑。

  三、2011年110届秋季广交会展位(摊位)一般安排原则

  (一)自治区商务厅将按照量化评分与优选原则对一般性展位进行分配;

  (二)一般性展位原则上按评分高低依次安排;

  (三)同等条件下按非流通型企业、自营流通企业、与自治区内生产企业联营参展流通型企业和与自治区外生产企业联营参展流通型企业的顺序安排;

  (四)展位安排实行量化评分,一年一评,原则上一定两届保持不变。

  四、一般性展位评分标准

  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第十七条“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的规定,我厅对《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分配性展位评分标准》进行了修订。

  五、展位费保证金的收取

  为防止部分缺乏诚信的企业在网上申请展位时虚报展位数量,交易团安排展位后企业无故退回展位,造成广交会参展期间展位空置浪费和展位费用无人承担,从而影响我区交易团整体参展形象的不良现象发生。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关于收取广交会展位费保证金暂行办法》规定,本届广交会继续执行预收展位费保证金办法。将按规则申请的全部展位,比照第110届广交会大会规定的展位费标准,自行计算应交展位费一次性汇入帐户。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商务厅对其全部展位申请不予研究安排。

  报送材料要求和申请、审核程序

  申请企业通过广交会官方网站易捷通,按提示要求完成网上申请步骤,将网上填毕的申请表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盖后,连同下列材料报送商务厅对外贸易发展处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第110届广交会展位申请表》原件;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效期内,通过2010年年检);

  (三)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经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所申请参展展区对应的相关商(协)会会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能够证明本通知附件所列出口额、行业自律、国际通行认证、研发创新、境内外商标注册、品牌荣誉等项评分指标的证明证书的复印件或牌匾照片(加盖企业公章)。不提供的不得分,经核实确认所提供资料弄虚做假的取消企业本届广交会展位申请资格;

  (六)展位费保证金银行汇(存)款回执复印件。

  为便于审核并查存,以上材料请使用A4纸打(复)印,并打印报送材料目录装订报送。

  商务厅对外贸易发展处具体负责在规定时限内收到的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汇总初审,抽调专人组成评审小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评分排序,提出一般性展位分配意见,提交商务厅党组或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审定结果在商务厅网站公示,企业对展位安排有疑问的,可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向商务厅对外贸易发展处反映或向自治区纪检委派驻商务厅纪检组投诉。我厅只受理具名投诉(含真实姓名、企业名称及有关材料)。对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商务厅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