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一)压力管道设计
压力管道与生产装置的设备、压力容器等安装、联接后,形成完整的石油化工生产系统。因此,压力管道的设计应力与压力容器的设计一样,其设计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并报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高压、超高压压力管道的设计,应参照高压、超高压压力容器设计监察管理的原则进行要求和管理。
一般工业管道由单位自行设计时,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列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二)压力管道制造
压力管道(包括其附件和阀门、法兰、螺栓、垫片、补偿器及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单位,应向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安全注册。安全注册的审查工作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
制造单位对其产品的安全质量负责。产品投产前要通过劳动部指定单位对产品进行形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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