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办理,盛联资本 郑剑锋 l59-11O9-9383 专业注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2015年12月28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P2P平台的正式命名。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P2P网贷平台2017年8月就到国家规定的整改截止期了,各家平台也陆陆续续收到了整改通知,很多平台找过来要注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各位需要的老板抓紧了哦。
随着P2P网贷的规范,P2P网贷大平台过去的一年时间里都开始了去P2P化,不再局限于P2P网贷业务,多元化集团化发展,逐步开始横向或者纵向进行业务扩展。
随着大平台的发展,中小平台的生存空间会被挤压,行业会出现不少兼并收购。另一方面,国家网贷规定中规定了P2P网贷平台无法从事很多金融产品业务,所以很多老板也在考虑将P2P网贷平台的公司变成一家母公司旗下的子公司,从而避免规定的限制。
公司介绍:
盛联资本 是从事工商注册、工商增资验资、股权收转、金融牌照、私募备案等资质审批和企业服务的专业机构,具有多年行业经验。我们以客户为中心,为您提供方便高效信赖的服务。如果您任何需求或咨询,欢迎随时致电本人,谒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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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新闻看点:
日前,《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发布。融道网副总经理郑海阳表示,与其他各地的实施办法相比,上海出台较晚,但是与某些地区“一刀切”的做法不同,上海明显兼顾了社会各方的利益,甚至包括P2P产业链上的第三方支付的利益,可以说是考虑周密,张驰有度。
张:绷紧合规的弦
“首先,明确了第一责任人。”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指出:本市各区政府是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在市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接受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对注册在本辖区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风险处置等相关工作。郑海阳表示,在备案流程中,也需要区政府出具明确意见,从而真正落实“谁引进谁负责”。
其次,明确了备案流程。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明确了备案的流程,与之前小贷公司的备案流程相类似,不过更加严格。先向区级监管部门申报——区监管部门审查——1个月公示——区政府出具意见——市金融办备案和公示。
值得注意的是,一是1个月公示期,公示期内如果有举报和投诉将会对备案进程造成影响;二是需要区政府出具意见,以充分体现第六条“区政府是第一责任人”;三是市金融办备案后也需要公示。
第三,明确了备案的免责。第九条规定:“监管部门同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的行为,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由于第一责任人是区政府,因此和银行存管一样,备案不能作为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背书,同时也打消了备案机构的顾虑。”郑海阳说。
郑海阳表示,第十条则明确了备案材料。对于新设平台,值得注意的是:一是提升了“信用”的重要性。如要求企业股东及个人股东的信用报告,个人股东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高管则要提供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二是提升了信息系统安全的重要性。备案增加了本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此外,办法对于正在整治中的老平台如此表述:正在整治中的老平台需要提供详细的经营总体情况,包括产品信息、客户数量、业务规模、待偿还金额,平台撮合交易的逾期及其处置情况,以及原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整改情况等,“审计报表、并在财务会计报表附注中按要求披露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信息,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对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郑海阳表示,“新设平台从向区金融办提交材料到正式备案,最快时间也需要40个工作日+1个月公示期+40个工作日,约为100个工作日以上,5个月左右的时间。”
“办法明确了信息沟通预案机制。”郑海阳表示,第二十六条明确了需要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告的事项,如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市金融办还承担及时将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其处置情况报送市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八条则明确了网贷机构每月5日前向区监管部门报送月经营报告、每季10日前报送合规经营情况自评报告,每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审计,上年度结束后4个月报送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报告。
“办法还明确了退出机制,其中第三十三条指出,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银监局、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市金融办注销其备案登记,市金融办也可以直接注销其备案登记。”
驰:给予网贷缓冲空间
与此同时,办法也给予网贷机构业务管理缓冲空间。“明确了第三方支付存管即可进行备案。”郑海阳表示,在新平台的备案材料中,只要求有“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即可以作为备案条件,而不像以前所说的,银行存管是备案的先决条件;给了行业一个缓冲期,也降低了行业的门槛,防止银行坐地起价。
“办法明确了ICP证的办理时限。”第十五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的事项中有一条是ICP证的,要求“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业务资质”,但值得注意的是“在6个月内申请”,而并非“取得”。
“同样,第十五条也明确了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银行存管,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郑海阳表示,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存管银行,需要“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这对前段时间积极开拓业务的一些城商行来说是一种打击。
办法第三十八条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各区监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及时告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区、县)监管部门。”
“而无需再次备案,考虑到网贷机构经营的跨区性,这一条对于网贷机构是比较有利的,可以避免把时间浪费在漫长的备案过程中。”郑海阳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