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7-27 16:39
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形势,加快我国海关监管制度与国际惯例衔接的步伐,支持、促进我国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从1998年1月1日起,在展览品暂准进出口方面使用通用的国际海关单证《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简称ATA单证册)取代海关报关单。ATA单证册包括出口、进口、复出口、复进口以及过境报关六个单页,可用此册办结两国海关之间报关手续。进出境展览品系指:
1.在展览会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货物、物品;
2.为示范展示的机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
3.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
4.供展览品做示范宣传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等。为举办技术交流会、商品展示会或类似活动而进境的货物,按展览品进行监管。
二、出国展览会展品的报关
在国外举办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主办单位备案申请表、主办单位注册登记表、主办单位的报关运输代理委托书等有关文件到展览会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展览品的出口报关
出国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的展品出口报关时,出展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向出境地海关交下列单证:
1.填写《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ATA单证册)
2.对外贸(工贸)公司主办出国展览会所带展品,属国家限制出口或需申领出口许可证、缴纳出口税的商品,海关可要求持证人提供担保。
海关在审核并履行担保手续后,在清单上注明查验放行情况和日期,一份由出境地海关留存,一份转出展单位所在地海关。
为出国举办展览会所需运出的展卖品(既展又卖,展品则只展不卖)、小卖品,在向海关申报时应在出境展品清单中注明,对属于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提供出口许可证,对属于应征出口税的商品,还应缴纳出口关税。
(二)展品复运进口的报关
出展品复运进口时,使用原《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ATA单证册)报关。
经入境地海关审核查验后,在ATA单证册海关批注栏内签注查验放行情况和日期,留存凭证。
(三)展览品复运进口后的核销
出展单位在展品复运进口后,应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展品的销案,核销时应将展品在外出售、赠送、放弃、消耗或留我驻外机构等情况向海关报明,对在外出售的展品应当另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凭以办理核销手续。
(四)展品容器内不得装入个人物品和非展品。展出单位在外购买、接受的物品、样品、礼品和其他资料,应当另行包装并开列清单,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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