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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注销外资代表处 注销外资公司执照注销吊销的北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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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代表处停止经营或外国企业不存在了,必须先注销代表处。注销外资代表处比注册外资代表处复杂多了,注销代表处所需的时间较长,因此,需提前3个月开始办理代表处注销手续。
一、注销外资代表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外国企业撤销代表机构;
2、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
3、外国企业终止;
4、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
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3、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终止活动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注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出具准予注销通知书,收缴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注销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注销登记的理由。
二、外资代表处注销所需资料:
1?、?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注销申请报告;
3?、?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银行账户注销证明;
4?、?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明文件;
5?、?登记证;
6?、?公章、代表证;
7?、?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代表处注销的后一步是办理工商注销,需注销代表处登记证及代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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