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合同中途变更应引起重视

名称:建筑行业合同中途变更应引起重视

供应商:深圳市禾嘉科技有限公司

价格:面议

最小起订量:1/件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中区科技中三路国人大厦A栋604

手机:18988759156

联系人:姚先生 (请说在中科商务网上看到)

产品编号:121040008

更新时间:2017-09-10

发布者IP:14.20.28.83

详细说明

  中建八局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与南京乐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于2003年8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安装公司承担电器公司实验楼及生产厂房的施工任务。工程采用合同价款一次性包死(包括材料)、调增部分除外(工程结算按实际价格调增)的方式,合同一次性包死价款定为253万元;计划竣工日期2003年9月30日。

  在施工过程中,电器公司根据工程施工图纸变更情况增加了部分工作量。2003年12月8日,安装公司根据电器公司工程实际竣工后的签证单等情况单方计算增加工作量部分的工程价款为128万元,电器公司认为增加工程量计算存在分歧,未审核确认。同时,电器公司还将水电安装任务交安装公司施工,双方约定包死价款为40万元,安装公司按照口头协议履行了合同。至2004年1月,电器公司共支付工程款252.58万元,其余工程款电器公司以种种理由不予确认,不予支付。

  【案情分析】  

  本案由安装公司法务部自行代理,代理过程中遇到问题与难点主要有:

  1、有效证据不足。可以作为证据的只有与电器公司签定的实验楼土建部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竣工报告》。这两个资料,只约定了实验楼及生产厂房的土建部分,明确一次性包死价款253万元,其余水电安装及后期工程的增加部分并没有涉及。  

  2、工程量计算双方存在分歧。由于双方在前期工程合作比较好,有基本的信任基础,因此水电安装及后期增加工程并没有重新签订新合同,调增部分采取工程结算按实际价格调增计算的方式予以认可。在结算中,双方在调增部分的工程量计算上出现了分歧。  

  3、双方约定的竣工时间奖惩条款对我方极为不利。合同补充条款中双方约定:

  “工期延误一天罚款7500元,提前一天奖励7500元”。合同工期60天;实际施工120天。尽管有新增工程,但是工程竣工时间并没有重新约定。  

  【应对措施及谈判过程】  

  公司法务科分析认为:尽管双方虽然没有明确的合同约束,但是我方施工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该项目实际是韩国投资项目,熊猫电器公司部分参股,无论是韩国投资方还是熊猫电器公司资金状况都不错,有着良好的社会美誉度;双方的合作过程还是愉快的,我公司施工人员与对方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建立了良好的关系。  基于这三点认识,诉讼准备工作按部就班。在法务部的指导下,项目负责人员将《工程竣工资料交付明细》、《24亩地投资项目施工量增减内容一览表》、工程量确认《备忘录》等资料整理交付对方工程负责人,要求对方就基本事实予以确认,利用和对方的良好关系,尽量争取对我方有利的证据。  

  经过努力,取得了有力的证据:

  1、2004年3月15日《工程竣工资料交付明细》交予对方接收并签字盖章,完成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及竣工结算书的交付;

  2、2004年3月20日,电器公司就工程量确认《备忘录》签字盖章,对253万的土建合同款及40万水电安装款予以认可,对128万元签证增加款项虽未予确认,但是电器公司提出认可的暂定价格为95万元。这对我方是非常有利的;

  3、《24亩地投资项目施工量增减内容一览表》将新增工程涉及的具体材料内容、数量、单价等详细列出。明确工期,对方施工负责人在表格中签字确认“延误工期19天是指合同款293万及增加部分”。  

  基本事实确认之后,我公司开始与电器公司交涉,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但对方仍种种理由拒绝支付。2004年7月22日,我方给对方发函《关于施工工期的几点说明》,在强调声明工程质量没有问题,对方已经使用的前提下,就工期延误问题产生的理由和影响因素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方仍然不予理睬,安装公司于2004年10月11日将电器公司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电器公司支付工程款168.42万元,利息64800元。  

  由于事实真实存在,证据充分,电器公司代表立即要求谈判解决问题,希望安装公司撤诉。谈判过程一波三折,仅与韩方代表面对面的正式谈判就有三次,最后在多方协调下,对方的谈判代表换成中方人员。经过积极的交流,2005年1月12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电器公司同意支付工程款131.42万元,安装公司在2005年2月2日前撤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2005年1月26日安装公司向南京市中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电器公司支付安装公司工程款131.42万元;2005年2月1日南京市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  

  【教训】

  1、正式合同不能口头约定。安装公司调增部分工程量应当签订补充合同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明确,否则,工程量不明确,责任难以追究。  

  2、合同约定不明确,没有对新增工作量如何计算或是否是合同的补充没有明确。  

  【思考与建议】

  1、合同是履约管理的基础,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严格把关,对其条款认真审查,防止出现漏洞。如果在工程量变更的时候,我们跟对方重新商定合同,核对工程量、竣工时间等因素重新约定,那么这类型的诉讼完全可以避免。  

  2、即使是追加工程量,也必须尽量争取签合同或者以《备忘录》等书面形式将合作方式、材料采购、工程款支付等细节详细约定。  

  3、重视资料(证据)的获取、整理与保存  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资料客观上会成为事后诉讼的证据,因此,诉讼风险意识应该贯穿整个项目管理过程。本案中,项目施工人员在公司法务部的指导下,从庭审需要出发,收集有效证据,能确认的40万工程量明确确认,存在分歧的工程量让对方给出了暂定价格,对极为不利的工期延误问题也做出了有利于我方的解释,这些证据的取得是我方最后谈判成功的关键。尽管最后效果不错,但是多余付出的努力与辛苦也是不可以忽视的。这些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就应该做到,可是在实际的项目管理中却被忽视了。  

  4、低中标,勤签证,重索赔,合约出效益,这应该成为我们项目管理人员的共识。就目前一般的项目而言,仅凭中标价来做工程,基本上是低效益、无效益甚至是亏本的。因此签证、索赔就成为保证效益的最后一个来源。如何在项目管理中结合实际进行操作,急切需要我们的管理人员进行深入的探讨。

  在建筑行业中与其他公司合作某项目的时候,经常会忽略项目过程中合同的一些变更事项,而引起一系列纠纷,因此建筑行业合同中途变更要应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