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设备/旧设备进口审核办理
特别提示: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4年第26号令《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之规定,即日起凡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备配件须在审核表中注明是否属于投资总额内进口。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审核分工
1、凡市外资委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可到市外资委办理审核。
2、凡由浦东新区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可到浦东新区外经委委托的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办理审核。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应尽快先行办理海关登记手续,才能办理货物进出口业务。
受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的委托,由本协会办理浦东新区区管外商投资企业免税或非免税进口自用的新设备,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免税或非免税进口自用的旧设备及免税进口技术改造设备的审核工作。审核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进口自用的新设备
1、企业应如实填写《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核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本协会留存,二份返回企业用于向海关申报和留存备查)。
2、企业需提供以下文件:
①出示企业批准证书(可用复印件);
②出示企业通过最近一次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贴有工商部门相关标记的营业执照(可用复印件);
③附上与审核表内容相一致的设备订货合同或fp(可用复印件)。
3、根据有关规定企业进口设备若为外方投资者实物投资(外商独资企业除外)或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委托外方投资者购买的进口设备,必须经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进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后才能作为验资的依据,因此企业还需增填一份审核表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汇弋进口报关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