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名称: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供应商:杭州卓信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价格:面议

最小起订量:1/个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航空大厦2幢2806

手机:15867173646

联系人:张雪徽 (请说在中科商务网上看到)

产品编号:186204068

更新时间:2021-06-23

发布者IP:218.0.205.194

详细说明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若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若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若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