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商标审查

名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商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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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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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商标法第十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包括县级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地级的市、自治州、地区、盟;省级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两个特别行政区即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包括全称、简称以及县级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旅游城市名称的拼音形式。

  (一)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商标的审查

  商标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例如:“皖”、“OK 上海”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的

  例如:“黄山”、“鼓楼”

  2.商标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而在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的

  例如:“杭州湾”——指定使用商品:榨菜、“上海滩”——指定使用商品:白酒

  3.商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简称组成,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等特点误认的

  例如:“豫晋”——指定使用商品:肥料

  但容易使消费者对其指定商品的产地或者服务内容等特点发生误认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例如:“青藏”——指定使用服务:观光旅游

  4.商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以外的地名的拼音形式构成,且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例如:“TAI XING”(与江苏省泰兴市的拼音相同)——指定使用商品:传动装置(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