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申报时需要提供:
(一)《进口药材批件》(如有)复印件。
(二)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三)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四)涉及濒危物种的药材,应当提供进出口双方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
非首次进口药材申请人直接向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填报《进口药材报验单》,申报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进口药材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供货方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四)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五)购货合同及其公证文书复印件;
(六)药材标准及其来源;
(七)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八)经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转口的进口药材,应当同时提交从原产地到各转口地的全部购货合同、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
(九)涉及濒危物种的药材,应当提供进出口双方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