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LMV蓄电池全国销售网络:
【华 北】 北京市总代理 天津市总代理 河北省总代理 山西省总代理 内蒙古总代理
【东 北】 辽宁省总代理 吉林省总代理 黑龙江省总代理
【华 东】 上海市总代理 江苏省总代理 浙江省总代理 安徽省总代理 福建省总代理 江西省总代理 山东省总代理
【中 南】 河南省总代理 湖北省总代理 湖南省总代理 广东省总代理 广西总代理 海南省总代理
【西 南】 重庆市总代理 四川省总代理 贵州省总代理 云南省总代理 西藏总代理
【西 北】 陕西省总代理 甘肃省总代理 青海省总代理 宁夏总代理 新疆总代理
【港澳台】 香港总代理 澳门总代理 台湾省总代理
各地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统一规划,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并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对现有铅蓄电池企业,在其卫生防护距离之内不应规划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食品加工企业等环境敏感项目;应引导现有企业主动实施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产能,着力提升产业集中度,加大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应用力度,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环境污染状况。
(三)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发展改革委公告第87号)中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或达到《清洁生产标准 铅蓄电池工业》(HJ 447)中规定的三级水平;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中规定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或达到《清洁生产标准 铅蓄电池工业》中规定的二级水平。
(四)对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LMV蓄电池GFM12-120 12V系列产品简介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备案(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城乡规划和建设、消防、卫生、质检、安全监督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或重新核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符合本规范条件的要求。对经审核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五)搬迁项目应执行本规范条件中关于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六)生产或购买商品极板的企业,应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LMV蓄电池GFM12-120 12V系列产品简介申报极板销售或采购记录,不得将极板销售给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也不得采购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生产的极板。
(七)所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在本规范条件公布后,按照自愿原则对本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