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代理商或经销商必须要审查国外生产企业的资质,确保其合法性。
根据新出台的《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即认监委)统一管理进口食品
国外生产企业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制定、公布《实施企业注册的
进口食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国外生产企业向中国输出《目录》中所列的食品时,除企业要向
认监委申请,企业所在(地区)的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
、公共卫生管理体系也须经认监委评估合格。
二、进口食品收货人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包括货物的品质证书、产地证、安全卫生证书、农药及熏蒸剂、添加
剂使用证明等单据。在货物入境申报时,进口食品收货人须将这些单据与
其他货运单据及商业单据一同提供给检验检疫机关。进口预包装食品时,
应提前印制中文标签,其内容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
)之规定。
三、进口食品到港后的申报
进口食品进港后,要由进口商或代理人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
提供相关货运单据、商业单据、卫生资料等。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为
尽快疏港,监督人员将开具“卫生检验放行通知单”,货主凭此单报关、
提货。货物通关后,应存放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库房,监督人员将
对货物进行现场卫生检查和卫生监督,同时随机抽取部分样品。监督人员
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参照输出国(地区)食品卫生状况,
货物在运输、贮存中的状况及现场监督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将样品送实
验室检验,在此期间,货物应封存,不得使用或销售。如经检验合格,检
验检疫机构将出具卫生证书,该批食品可以使用或销售;如经检验不合格
,根据有关规定,该批货物将视不同情况,给予销毁、退货、改做它
用或重加工后食用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