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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废旧电梯回收拆除

时间:2019-10-26 14:36

  新规:电梯安装业务不得转包、分包 !

  第十六条(安装、改造、修理的资质要求)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制造单位已经注销、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制造许可或者无法取得制造单位委托的,电梯管理责任单位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后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修理。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业务进行转包、分包。

  PS:如果电梯安装公司承包的电梯不能分包的话,电梯安装公司必须要为电梯安装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电梯安装公司成本增高,不知道是否对安装费造成影响。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经济特区内电梯的选型、配置、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但是改作公共使用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安全责任考核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建立电梯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教育、公安、建设、交通、应急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镇、街职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并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㈠督促电梯管理责任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落实安全责任;

  ㈡调解处理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

  ㈢协调落实电梯管理责任单位;

  ㈣协调落实电梯更新、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等经费保障;

  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电梯安全主体责任)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对其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负责。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从事相应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第七条(应急救援)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电梯安全应急处置中心,组织、指挥、协调本市电梯应急救援。

  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区域性电梯安全救援网络,实现快速专业救援。

  第八条(电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包括电梯安全监察平台和服务平台。电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电梯安全应急处置中心有效衔接,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电梯保险)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共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十条(宣传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提高电梯安全知识水平。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课程,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行业自律)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定行业规范,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开展行业信息的收集、分析、研究和发布,参与安全信用评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选型、配置

  第十二条(选型、配置的地方标准)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电梯选型、配置的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施工图审查的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电梯的选型、配置等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不予发放审查合格书。

  第十四条(设备要求)在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共聚集场所以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置电梯的,建设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少于90日;新安装的载人电梯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双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配置电梯安全信息采集设备,并实时向电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传输准确信息。

  鼓励住宅小区、办公楼安装的电梯配置电梯安全信息采集设备,并实时向电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传输准确信息。

  第三章  生  产

  第十五条(制造单位义务规范)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在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中注明电梯以及曳引机、控制柜、制动器、门机等主要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运行次数、质量保证期限。主要部件的范围按照相关标准确定;

  ㈡对需使用密码接入控制器的,在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中标明该预设密码;

  ㈢对电梯控制系统配有分析以及保养用可拆除硬件的,注明其功能,并随电梯交付管理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安装、改造、修理的资质要求)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制造单位已经注销、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制造许可或者无法取得制造单位委托的,电梯管理责任单位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后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修理。

  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业务进行转包、分包。

  第十七条(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义务规范)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施工期间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公示牌,公示牌载明作业内容、施工期限、施工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㈡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技术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㈢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默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将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投入使用。

  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对其改造或者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应当对其更换的电梯部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对实施改造的,改造单位还应当加贴电梯改造铭牌,注明改造后的电梯型号参数、设备编号以及改造单位名称,并按照制造要求出具相关技术文件。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八条(管理责任单位的确定)电梯管理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确定:

  ㈠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单位;

  ㈡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管理责任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协商明确其中一个所有权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所有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㈢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管理责任单位;

  ㈣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管理责任单位;没有约定的,按照本款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管理责任单位。

  电梯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管理责任单位无法确定的解决)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电梯管理责任单位的,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电梯管理责任单位;经协调仍无法确定电梯管理责任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代为履行管理责任,期限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仍不能确定电梯管理责任单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电梯。

  第二十条(所有权人权利)电梯所有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㈠查阅电梯相关费用收支情况,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记录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报告;

  ㈡监督管理责任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㈢监督维护保养单位履行维护保养义务;

  ㈣参与涉及电梯管理等事务的协商表决;

  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所有权人义务)电梯所有权人应当依法明确电梯管理责任单位,承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等所需费用,双方对费用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管理责任单位职责)电梯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㈠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故障需停止运行的,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公告停止使用的情况;

  ㈡确保电梯应急照明设备、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和电梯运行期间值班人员在岗、救援服务的联系畅通,并及时做好日常巡查记录;

  ㈢对运载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家具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㈣电梯机房设置在顶层或者屋顶,通风散热条件无法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在电梯机房安装空气调节器或者采取其他通风散热措施;

  ㈤电梯报废、拆除、改造或者管理责任单位发生变更的,按照规定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等手续;

  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者超过设计运行次数的,电梯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委托依法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经评估可以继续使用的,每5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技术评估。

  受委托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的机构应当作出客观、公正、明确的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应当自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5日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评估信息。

  第二十四条(乘用人义务规范)电梯乘用人应当安全、文明使用电梯,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㈡乘用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㈢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㈣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㈤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标识;

  ㈥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电梯乘用人发现电梯运行异常的,应当立即告知电梯管理责任单位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管理要求)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在管理规约中规定电梯更新、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等费用的筹集和使用规则;

  ㈡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职责,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业主委员会协助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规范电梯乘用人行为等内容;

  ㈢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时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相关费用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㈣物业服务企业不再作为物业管理区域电梯管理责任单位时,按照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等相关资料;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移交;

  ㈤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存在事故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及时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