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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炉窑拆除回收清远锅炉回收拆除

时间:2019-09-18 13:26

  工业炉窑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窑通用工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与工业炉窑相关的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相应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放的与工业炉窑相关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炉窑排污单位。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相关工业炉窑做出规定的,不适用本标准。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按要求变更许可证内容,不再执行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4754-2017 国家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2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工业炉窑industrial furnace指在工业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熔化、加热等的热工设备。

  3.2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industrial furnaceemission unit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行业以外且拥有工业炉窑的排污单位。

  3.3 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4 特殊时段special periods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

  3.5 非正常情况abnormal situation指开停炉(窑)、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或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状况。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一般原则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应信息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主行业类别)、是否投运及投运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等)、所属工业园区名称及编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也可填报。

  4.3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实际产量、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

  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1。其中,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行业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应填报热工单元、原燃料预处理单元、成品后处理单元、辅助单元相关内容;其他简化管理排污单位仅需填报热工单元和辅助单元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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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3 生产设施编号应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或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3.4 产品名称填报内容见表1。4.3.5 生产能力、实际产量、计量单位及设计年生产时间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计量单位为万吨/年或者吨/年。实际产量为工业炉窑主要产品前三自然年产量(不足三年的按照实际自然年填报,不足一年的无需填报),计量单位为万吨/年或者吨/年。设计年生产时间一般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小时数。无审批意见、认定或备案文件的按实际年生产时间填报。

  4.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

  4.4.1一般原则应填报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实际使用量;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燃料成分,包括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

  4.4.2 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应分别填报原料、辅料和燃料的具体名称,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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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3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应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的年使用量,计量单位为吨/年、标准立方米/年或万千瓦时/年。

  4.4.4 原辅材料有毒有害物质及成分占比应填报原辅材料中硫、氟、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成分及占比,按设计值或上一自然年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4.5 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按设计值或上一自然年实际使用情况,填报固体燃料的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以及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的硫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其中,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以收到基为准。

  4.4.6 燃料实际使用量按前三自然年燃料平均消耗量填报(不足三年的按照实际自然年填报,不足一年的无需填报),计量单位为吨/年、标准立方米/年或万千瓦时/年。

  4.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4.5.1一般原则应填报废气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4.5.2废气

  a)废气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见表3。其中,污染物种类依据GB 9078、GB 16297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