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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2 15:40

  速看,谯城区又有两个地块要棚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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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4月18日)

  亳州市人民政府网又传来好消息

  亳州这两个地块将实施改造

  你看

  01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风华社区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速看,谯城区又有两个地块要棚改~

  项目实施范围

  风华社区及周边地块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范围内

  药王大道以东

  香附路以南

  涡河以北

  花戏楼路以西

  (详细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速看,谯城区又有两个地块要棚改~

  该项目的征收工作由汤陵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组织对项目实施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人予以征收补偿。

  本决定下达后,有关土地、房产等部门不得再受理该项目实施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产权登记及其他行政许可。

  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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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丰水源社区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速看,谯城区又有两个地块要棚改~

  项目实施范围

  丰水源社区及周边地块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范围内

  新华北路以西

  陵西湖以东

  元参路以南

  香附路以北

  (详细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速看,谯城区又有两个地块要棚改~

  该项目的征收工作由汤陵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组织对项目实施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人予以征收补偿。

  本决定下达后,有关土地、房产等部门不得再受理该项目实施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产权登记及其他行政许可。

  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速看,谯城区又有两个地块要棚改~

  小伙伴们

  如果你家在改造范围内

  请注意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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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华社区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向下滑动阅读)

  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亳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亳政办秘〔2011〕121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亳政秘〔2015〕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风华社区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范围内,药王大道以东,香附路以南,涡河以北,花戏楼路以西(详细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期限:30天(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三、征收当事人

  征收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

  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汤陵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四、征收计户标准

  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计户,无房地产权证的以自然院落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五、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

  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协商不成的,以摇号的方式确定房屋评估机构。

  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综合考虑房产记载、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用地性质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进行市场价评估。装饰及附属物按市场价予以评估。

  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厂房、仓储用房、临时建筑、简易房按照重置价进行评估。

  评估基准日为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

  六、拆除方式

  被征收房屋全部交由征收实施单位管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拆除公司统一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拆除后的废旧建材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处理。

  七、安置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或产权调换安置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安置

  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厂房、仓储用房、合法的临时建筑、简易房只给予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安置

  1.对拆除整座房屋并要求实行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按“征一还一,差价找补”的原则进行还原安置。住房差价找补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和安置用房的市场价计算,结算产权置换的差价;商铺差价找补按照一层每平方米找补600元,二层每平方米找补400元计算,还原时超出评估面积部分按征收时该地段的市场价找补。

  2.还原安置地:就近或异地还原小区安置。

  3.还原住房为120㎡左右、100㎡左右、80㎡左右等多种户型模式,具体户型以批准的还原安置小区设计方案为准。

  4.还原安置采取公布房源、先拆先选、按顺序号安置的择房原则进行。

  还原住房面积超过协议面积5㎡(含5㎡)以下的按建筑成本价收取超面积房款,超过5㎡的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收取超面积房款。

  5.被征收人产权置换以后,对选择户型超出征收面积部分的按市场价找补。剩余面积超过最接近还原房型面积一半以上的,可以继续选择最接近户型还原房,不足一半的,按评估价货币补偿。

  八、对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及合法建筑物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记载为准。

  (二)对于商业和经营性房屋,被征收人应提供商业用房房产证(原件)或规划许可证(原件),同时提供2008年以来的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和1年以上纳税发票(原件),方可确认为商业、经营性房屋。商业、经营性房屋面积依据房屋一次成型的独立自然间进行认定。

  (三)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突击建房的一律不予认定。

  九、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

  (一)对征收范围内的公共国有土地,无偿收回;对集体土地,按照41800元/亩标准予以补偿;对被征收户共有或空闲国有土地参照土地报批成本价评估补偿。

  (二)对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厂房、仓储用房、临时建筑等房屋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之后,对其占地按性质进行评估补偿。

  (三)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住房建筑容积率低于1的,除房屋按评估价补偿外,土地面积给予相应货币补偿。土地补偿标准为:(整个院落面积-总建筑面积)×(项目区房屋评估均价-800元)。

  十、产权调换过渡费、货币安置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

  (一)产权调换过渡费:标准为5元/㎡·月,按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建筑、简易房除外),征收过渡先支付12个月的过渡费,满18个月之日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过渡费,还原房交付之月停止支付过渡费,按实际时间结算。

  (二)货币安置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5元/㎡·月,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搬迁补助费:

  1.住宅一次性补助往返搬迁费1000元;

  2.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正在经营的临路铺面,经营面积500㎡以下的给予2000元搬迁费,经营面积500㎡以上的给予5元/ ㎡搬迁费;

  3.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正在生产经营的企业,按拆除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0元/㎡搬迁费。

  (四)商业铺面房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实际经营面积计算,每15㎡确定1名从业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80元;主干道区域根据同地段被征收商业铺面房上年度实际平均租金的80%评估确定。

  (五)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实际经营面积计算,每15㎡确定1名从业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80元,一次性发放12个月。

  十一、优惠和奖励政策

  凡在征收范围内的居民,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交出房屋的,可享受如下优惠和奖励政策:

  (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可以按照2008年航测图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认定。

  (二)选择完全货币补偿的,前1-20日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前20日内交出房屋的,房屋按照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奖励,“建筑容积率低于1的空院子”按照项目区房屋评估均价的20%给予奖励;超过20日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三)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具有合法有效证件或在2008年航测图上的房屋,在征收期限内配合拆除的,给予270元/㎡的拆除奖励。

  (四)对不在2008年航测图上、未经合法批准,但在2016年航测图上的房屋,在征收期限内配合拆除的,给予440元/㎡拆除补助。

  (五)对不在2008年航测图上但在2016年航测图上的房屋,在征收期限内配合拆除的,给予一定的拆除奖励,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六)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住房,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被征收人分别找补砖混(框架)70元/㎡、砖瓦80元/㎡、半砖瓦90元/㎡。前10天内搬迁完毕的,住房每平方米一次性奖励被征收人70元。

  (七)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商铺,商铺差价找补按照一层每平方米找补600元,二层每平方米找补400元计算。前10天内搬迁完毕的,商业铺面房每平方米一次性奖励被征收人200元。

  十二、惩罚措施

  (一)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房屋,超过征收期限仍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各种优惠和奖励政策。

  (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在2008年航测图内的房屋,超过征收期限仍不搬迁的,视作违法建设,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程序,由区城市管理局进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章建筑所有人承担。

  (三)对于其他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其所有权人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配合拆除公司拆除,逾期不予拆除的,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程序,由区城市管理局进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筑所有人承担。

  (四)2017年元月1日以后未经合法批准的新建房屋不予任何补偿和奖励,无条件强制拆除。

  (五)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无正当理由超过20日不搬家的,视作放弃房屋及室内物品所有权,由区城市管理局予以拆除。

  十三、该项目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仍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亳政办秘〔2015〕62号)执行。

  十四、本方案优惠政策及奖惩措施不作为强制征收依据。

  十五、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文件办理。

  十六、本方案由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丰水源社区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向下滑动阅读)

  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亳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亳政办秘〔2011〕121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亳政秘〔2015〕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丰水源社区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范围内,新华北路以西,陵西湖以东,元参路以南,香附路以北(详细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期限:30天(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三、征收当事人

  征收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

  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汤陵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四、征收计户标准

  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计户,无房地产权证的以自然院落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五、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

  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协商不成的,以摇号的方式确定房屋评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