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初相见,惊素心。你来时,陌上花开,纷繁的花瓣,灿烂了我的眼眸。纵使,东风恶,人情薄,烟花不堪剪。
仍愿为你,尝尽这无边的相思之苦。也许,我就是你千百年前放走的白狐,今生,只为你醉,只为你舞。
那日,你说。凡尘寂寥,不能遗忘远方的梦想。山一程,水一程,你离开了这个令我百转千回的相思地。
一年一度秋风近,风儿翩翩吹起来。此时,桥边的芍药,正生的红艳,梨花艳艳地开着。熟悉的地方,陌生的氛围,却没有了你的踪影。日日思君不见君,即使花艳又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