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混凝土和砂浆用砂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检验;对于海砂或有氯离子污染的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对于海砂,还应检验贝壳含量;对于人工砂及混合砂,还应检验石粉含量;对于重要工程及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应进行碱活性检验;对其他指标的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检验。
2.使用要求
(1)上海市对建筑用砂实施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建筑用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获证企业及其产品可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专题专栏”=>“建材管理”中查询。
(2)砂在运输、装卸和堆放过程中,应防止颗粒离析、混入杂质,并应按产地、种类、规格分别堆放。
(3)上海市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特细砂;预拌(商品)混凝土中禁止使用细砂;外墙粉刷砂浆中禁止使用细砂;楼地面中细石混凝土和水泥砂浆面层禁止使用细砂。
(4)砌体砌筑在砂浆和预制构件宜采用中砂。情况特殊采用细砂的,在使用前必须进行配合比等试验,有能保证强度、和易性的合理配合比后方可使用。
(5)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用砂质量的监督。对进场使用的砂料应按照市建委“见证取样”的规定要求,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验收批次对工程使用砂的质量、配合比等进行检验。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允许其在工程中使用。
取样要求
1.取样批量
(1)使用单位应按砂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采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应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采用小型工具(如拖拉机等)运输的,应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量者,应按一验收批进行验收。
(2)当砂或石的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以1000t为一验收批。
(3)砂的数量验收,可按重量计算,也可按体积计算。测定重量,可用汽车地量衡或船舶吃水线;测定体积,可按车皮或船舶的容积为依据。采用其他小型运输工具时,可按量方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