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27 11:31
		
			  房屋检测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监督管理  
  本市对鉴定机构实行信用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鉴定机构首次记分自备案之日起。记分周期届满,重新记分。积分结果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档案中。  第八条 根据鉴定机构积分结果,对鉴定机构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鉴定机构积分达到5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提出书面警示。 
  鉴定机构积分达到10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予以告诫,列入重点监管机构名单。 
  鉴定机构积分达到20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承揽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30日内改正,鉴定机构改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项目,当年不得参与房屋鉴定行业协会的评优评先活动。 
  鉴定机构积分达到30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予以通报,鉴定机构90日内不得承揽新的房屋既有建筑安全检测鉴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