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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通货运事故及赔偿
(一)货运事故范围
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被盗、丢失、损坏、变质、污染等情况,给货物造成损失及误运送、误交付等严重办理差错,在铁路内部均属货运事故。
(二)货运事故处理
发生或发现货运事故时,车站应在当日按批编制货运记录,记录有关情况。托运人组织装车,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交接无异状,收货人提出货物有损失或依据有关规定,需作证明时,应编制普通记录。
货物发生损坏或部分丢失,不能判明事故发生原因或损坏程度时,承运人与收货人或托运人协商,也可邀请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编制货运事故鉴定书。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现违反政府法令,危及运输安全等情况,承运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编制记录,随运输票据递交到站处理。承运人无法处理的意外情况,立即通知车站转告托运人或收货人处理。
货运事故发生后,处理单位通知有关各方组织调查分析,确定货物损失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单位,并根据有关规定做出赔偿处理。
(三)货运事故责任划分
承运人自承运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时止,对货物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但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自然属性、合理损耗;
3.托运人、收货人、押运人的过错。
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或押运人的过错,使铁路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造成损失时,托运人、收货人应负赔偿责任。
(四)提赔
收货人或托运人在接到承运人交给的货运记录后,认为是属于承运人的责任,可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提出赔偿要求时,须填制赔偿要求书并附货物运单(货物全部丢失时或票据丢失时为领货凭证和货票丙联)、货运记录、货物损失清单和其他证明材料。承运人向托运人、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时,须提出货运记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相互间要求赔偿的有效期间为180日。有效期间的起算时间:货物丢失、损坏或铁路设备损坏为承运人交给货运记录约当日,货物全部损失未编有货运记录时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31日,其他赔偿为发生事故的次日。
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跨及2个铁路局以上的赔偿要求为60日)进行处理,并答复要求人。要求人收到答复的次日起60日内未提出异议,即为结案。对于承运人的审理结果有不同意见时,应自收到承运人答复的次日起60日内提出异议,逾期则视为默认。
对于托运人或收货人退还运输费用要求的处理也适用上述原则。
(五)赔偿款额
保价货物: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最多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价金额。货物损失一部分时,按损失部分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非保价货物: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多赔偿100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多赔偿2000元;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每10公斤最多赔偿30元;实际损失低于上述赔偿限额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投保运输险的货物发生损失,由承运人与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货物的损失,由于承运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上述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六)事故责任分歧处理
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双方对事故责任有分歧,应依照下列程序解决:
1 双方协商解决;
2 协商解决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可申请合同管理机关进行调解、仲裁;
3 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理判决。
提赔人不论采取哪种方式,均必须在收到对方答复的60日内提出,超过这个期限各方均不予受理。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对判决不服的,必须在判决书的指定的日期内上诉,期满不上诉的,判决即付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