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2-13 18:02
样品要求:
1.进口面膜应为国外原装销售包装,
2.样品需加贴产品中文名称的标签,
3.样品所有外文标识不得遮盖;
4.样品包装完整,无破损
5.同一生产日期/批号
地 址 :天津港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88号信达广场3001-3002
产品配方要求:
①A4纸张,一式两份
②为全成分配方,含量用百分浓度表示,各成分根据百分浓度由高到低排列;多剂型产品(如染发、烫发产品等 ),应将各剂的配方分别列出;具体要求参见《关于印发面膜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
③配方需加盖 公章,所盖公章与递交SFDA的其他申报资料保持一致。
由卫生部监督司将申报资料送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以下简称环监所)。环监所在收到申报资料后,二周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审查和技术审查。
以后手续与生产特殊用途面膜取得批准文号的手续相同。
[1989年9月26日]批准卫生部《面膜卫生监督条例》(1989)卫生部令第3条 第15条首次进口的面膜,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面膜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面膜进口报关,面膜进口清关,面膜进口代理,面膜中文标签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