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2-13 16:14
样品要求:
1.进口护肤品应为国外原装销售包装,
2. 样品需加贴产品中文名称的标签,
3. 样品所有外文标识不得遮盖;
4. 样品包装完整,无破损
5. 同一生产日期/批号
地 址 :天津港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88号信达广场3001-3002
提交国家资料,专家评审
产品检验合格,需要把全部资料提交给国家药监局受理中心,进口普通护肤品提交资料如下: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护肤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六)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七)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料
(八)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九)护肤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一)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以下逐一讲解进口护肤品卫生许可批件申报4阶段:
1.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
2010年4.01新护肤品申报受理规定要求新产品检测前,需要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已经在药监局备案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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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的要求如下:
授权书应由护肤品生产企业和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双方共同签署(护肤品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均可,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
任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授权书为外文的,还应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译文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