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股东→股东层BVI公司→开曼公司(上市主体)→中间层BVI→香港公司→境内资产(可直控拿股,可协议控股,具体参考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
1.股东层BVI设立原因。一般来说股东不会在开曼公司(上市主体)直接持股,这取决于BVI公司得天独厚的优势:
a不在注册当地开展业务,不需承担税负;
b便于管理(转让手续便捷,只需将转让合同及买卖合同存档到法定注册地址,交易就算完成);
c没有年审要求,不用开年度股东大会;
d公司的资本为授权资本,不需注资及验资;
e对投资者身份进行保密 所有董事和股东资料无需公开也不提供查阅。
2.中间层BVI设立原因。两个层面的原因:
a资产转让便利。上市公司主体(开曼公司)如需转让香港公司持有的境内资产,只需转让BVI公司的股权即可;
b免去印花税。相比较香港公司来说转让BVI公司股权不会产生印花税,在这种量级的转让下,如果不设中间层BVI,直接转让香港公司股权会产生巨额印花税负担。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注册地应为香港、中国内地、开曼、百慕大、英国、新加坡等国家或地区之一。BVI公司虽然也可以作为上市主体,但是还是选择开曼公司更好一些,因为开曼公司透明度更高,更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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