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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7月1日税改的应对说明 海信智能

时间:2017-08-19 10:51

  关于2017年7月1日税改的应对说明 

  据悉,2017年7月1日,国家将统一进行税制改革,主要精神包括:

  (1)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

  (2)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

  (3)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除税率发生调整外,其他方式方法均未发生改变。比如说,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等。

  本次税改影响国内所有企业,因此也影响了海信智能商用所服务的零售业企业,服务部门已经开始陆续接到来电,咨询如何从系统层面应对。

  本文档即对本次税改,各系统的应对方法做一阐述。

  一、CMP6.0和商海导航

  CMP6目前尚无用户采用13%税率,本次税改对其无影响。

  商海导航不管理发票,对账前修改税率即影响对账结果,依据开票的状况调整即可,无需特别处理。

  二、CMP5.0各版本

  库存的无税金额是无法调整的,因为无法从批次中区分哪些批次已经开了发票,哪些未开发票,甚至无法保证一个批次是否被完整的开了发票或者未开。

  对于代销,此类情况将更加严重,因为代销结算销售和业务单据的匹配并未一一对应到商品。

  最好的处理手段是,在2017年7月1日前,将所有13%税率的库存商品发票开为13%的税率。这样在具体销售时,将按照11%计算销项税,仍按13%计算进项税,对企业是有利的。

  如果无法将所有库存开为13%的发票,就将未开部分先以13%税率退货,再以11%税率进货。这样也能彻底避免库存与结算成本的差额调整。

  如果也不想使用一进一退方式处理库存,且是已经启用了基础零售版结算单流程的企业,也无需单独处理,录入发票时直接按11%录入,对账时仍按13%计算无税,制作结算单时,结算单将自动处理税率的差。

  如果未启用结算单流程,仍可按13%税率对账,发票按照11%税率录入,在发票记账时,将自动反写对账单,将导致对账单的对账金额和开票金额,含税金额相等,无税金额相差2%。但也无须单独处理,直接按发票付款即可,对账单上体现的无税和税率的差,就是应作为成本调整的金额。

  应收结算时,企业如果发生了13%税率进货11%税率销售的情况,则应降低2%的成本,无需程序处理。

  综上所述,本次税改,只需修改商品主档和合同商品的税率设置,将13%改为11%。对账时因税改前后不一致导致的税差,财务可直接手工调整成本,不影响系统流程。

  三、CMP5.0更新脚本

  6月30日晚日结后,执行下列脚本。 

  Begin

  Update tSkuPlu Set JTaxRate='11' Where  JTaxRate='13';

  Update tSkuPlu Set XTaxRate='11' Where  XTaxRate='13';

  Update tCntPlu Set JtaxRate='11' Where JtaxRate='13';

  Update tSkuGtPlu Set xTaxRate='11' Where xTaxRate='13';

  Commit;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