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北京造价员从业
第一条造价员应从事与本人取得的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条造价员应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二)使用造价员名称;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从业水平;
(四)保管、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第四条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保证从业活动成果质量;
(三)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保守从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五条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合同约定外的不正当利益;
(二)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或从业印章;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造价员如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脱离工程造价岗位二年或二年以上者,应申请暂停从业,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暂停从业手续。
需要恢复从业的,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恢复从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