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北京造价员资格考试
第一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第二条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设置:
(一)各地区的统一通用专业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
(二)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三条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
第四条中价协负责编写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教材。
第五条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写本地区、本部门设置的其他专业考试大纲和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第六条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
(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第八条考生应参加本人工作单位(或工作)所在地区或所属部门管理机构组织的造价员资格考试。
已取得一个专业资格证书的造价员,若需报考其他专业,应参加增项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考试。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管理机构申请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的应届毕业生;
(二)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考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
(三)已取得资格证书,申请其他专业考试(即增项专业)的考生。
第十条考试合格者由管理机构颁发资格证书。
应届毕业生考试合格者,凭毕业证书领取资格证书。
对通过增项专业考试的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将增项专业登记在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
第十一条管理机构如发现造价员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应取消其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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