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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到苍南客车票长途大巴车发车时间查询

时间:2016-05-28 17:34

  苏州到苍南汽车    途径 临海/温州/乐清/瑞安苍南龙港[汽车票务信息]

  始发站

  苏州

  发车时间

  12:00   14:00  16:30

  途径

  临海/温州/乐清/瑞安/苍南/龙港

  终点站

  苍南汽车站   龙港汽车站

  发车时间

  10:30

  运行时间

  8-9小时

  随车电话

  汽车类型

  奔驰卧铺

  票价

  200元     里程800KM

  车上配置:空调 DVD 冷热饮水机 卫生间

  备注:苏州——苍南   龙港(天天发车)

  服务宗旨:优质,高效,安全,最低价格,一流服务

  中文名称: 苍南县

  外文名称: Cangnan

  别名: 玉苍

  行政区类别: 县

  所属地区: 温州市

  下辖地区: 灵溪镇、龙港镇、宜山镇

  政府驻地: 灵溪镇人民大道

  电话区号: 0577

  邮政区码: 325800

  地理位置: 浙江省最南端

  面积: 1261.08平方公里

  人口: 118.46万

  方言: 闽南语、瓯语、蛮话、畲客话等

  气候条件: 中亚热带海洋性季风区气候

  著名景点: 玉苍山、渔寮大沙滩等

  机场: 温州永强机场

  火车站: 苍南站

  车牌代码: 浙C

  苍南县位于浙江省最南端,濒临东海,与宝岛台湾遥遥相望。苍南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冬暖夏凉,年平均气温17.9℃,资源丰富,特产富饶, 并以水产、矿产、旅游三大资源和四季柚、甜橙、茶叶三大名特优产品最具开发前景,尤其是长1800米的渔寮大沙滩为我国沿海大陆聚沙滩所罕见。

  龙港镇地处温州南部,位于浙江八大水系之一鳌江入海口南岸,东濒东海,西接104国道、同三高速公路和温福铁路,南背依经济发达的江南平原,北 岸为平阳县鳌江镇。是温州市和浙江省的经济强镇,浙江省教育强镇,浙江省文明镇,全国小城镇建设示范镇,全国群众体育先进镇,浙江省体育强镇,全国小城镇 综合改革试点镇,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试点镇。现辖9个办事处、23个居民区和107个行政村,辖区面积90平方公里,人口40万(户籍人口24.5万),建 城区面积15平方公里、人口20万。第一条 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 

  快递爆仓(2张)

  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

  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

  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

  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

  发展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

  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6]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九条 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

  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服务能力审核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快递业务经营

  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和非法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

  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

  第十二条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

  )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

  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股权关系、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发生变更的,或者增设、撤销分支机构

  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

  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合并、分立协议;

  (三)上一年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书。

  合并、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合并、分立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快递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营

  许可范围。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用户合法权益发生损害后的赔偿责任。参与

  加盟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统一提供跟踪查询和

  用户投诉处理服务。

  第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