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3-16 16:09
鉴定报告的唯一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29号令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而在实际工作中,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的唯一性似乎不引起人们的重视,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的法律效力也是极不严肃的,一味地强调市场行为,由此而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具体表现如下:
a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专家组进行的鉴定工作和鉴定报告,也没有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反而较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更具法律效力;
b只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供的鉴定检测报告也具有法律效力;
c有些研究机构、相关学术团体出具的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d地方人民法院承认或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也具有法律效力,相反,对盖有“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的专职鉴定报告,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反而不与承认其法律效力等;
鉴定检测的科学性问题。
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是一项极其复杂、科技含量极高的工作,由于房屋建设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部门很多,如建设场地的地质勘察、房屋建筑的规划审批、设计、施工、监理及房屋的管理等部门的工作,这里主要探讨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检测工作中的有关技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