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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幼儿

时间:2016-10-17 10:52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建设工程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第一节 建设前期  

  第二节 勘察设计  

  第三节 工程施工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五节 保修使用  

  第五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障  

  第一节 市场机制  

  第二节 行政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活动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施工图审查、预拌混凝土生产等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承担质量责任。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园林绿化、文物、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文物、人民防空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务、公安消防、质监、环保、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单位和人员依法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可以提供咨询、培训、信息、技术等服务,建立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向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   

  第六条 本市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认证、检测、咨询、培训、保险、担保、信用评价等服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   

  第二章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责任,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督促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处理建设过程和保修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   

  第九条 勘察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负责。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勘察工作,勘探、测试、测量和试验原始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签署齐全。   

  第十条 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设计工作,保证设计质量。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偷工减料,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实行绿色施工。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实施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技术条件,并对承担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鉴定活动,并对检测、鉴定数据和检测、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工程监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六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按照规定对产品质量负责。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时,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结构性材料、重要功能性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合格后,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供应单位名称、材料技术指标、采购单位和采购数量等信息。供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还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责。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对原材料质量进行检验,对配合比进行设计,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生产质量进行验收。    第三章 建设工程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建设相应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并对由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房屋安全自查情况汇报

  市房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确保房屋不发生住用安全事故,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开展2010年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字„2010‟61号)精神,我区从5月下旬开展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工作,到6月20日检查工作已经基本结束,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进行部署    今年五月中旬接到市政府的通知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把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工作放在重要位臵,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了河东区房屋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由区政府牵头督办,各单位齐抓共管,全面抓好这项工作。区政府按照市里的统一要求,河东区下发了《区房屋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对区的房屋安全大检查进行了部署,明确了这次组织检查的方法措施和重点,研究了检查后整改措施的落实。    召开了全区房屋安全大检查工作会议,各相关部门参加了会议,对房屋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了总动员和全面部署,并成立了房屋安全大检查办公室,负责对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办公室设在河东区住建局。    会议结束后,各相关单位都立即召开了会议,传达了市政府办通知精神,对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了动员发动,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对检查工作作了部署。  

  二、加强综合指导,确保检查重点    这次房屋安全大检查的重点包括:批发市场、商场、商店、“三合一”场所、“九小”场所、室内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医院、学校等各类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区域。这些房屋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严重,影响巨大。为确保检查工作细致、无疏漏,区房屋安全检查领导小组要求建设、教育、工商、文化、卫生、九曲街道等各责任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对把握不准的有险情的房屋,到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并采取排险加固、维修处理等有效措施。检查中各单位情况差异较大,有的单位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专业水平高,而相当一部分单位技术人员缺乏,私有房屋产权人更是缺乏应有的专业知识,为使检查顺利进行,保证检查质量,我们要求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城市危险房管理规定》(建设部129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政办发200785号)等法规、文件,同时还向各单位发放检查表格,规范了检查数据的采集填写,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最后的汇总数据。6月16日,我们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分两个检查组对部分单位的大检查情况进行了抽查。从抽查的总体情况来看:各单位普遍重视,能突出重点,基本按期完成 了检查任务,并对检查出的危险房屋采取了一定的处理措施。但也有一些个别单位仍存在麻痹思想,重视不够,对此,在检查中区检查组立即明确了处理措施,限期整改。 截止6月下旬,各单位的检查汇总材料基本按要求交至区房屋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房屋安全  根据对全区房屋安全大检查的汇总结果,目前我区共有房屋面积 100000平方米,其中完好房屋面积50000平方米,一般损坏房屋面积20000平方米,严重损坏房屋面积10000平方米,整幢险房10000      平方米,局部险房10000平方米。通过房屋安全大检查情况的汇总我们对下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做出了如下安排:    

  l、向全区通报这次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的情况。   

  2、各责任单位对这次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很好地总结,分层次召开会议研究整改措施。    

  3、各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查出的险房再重新检查一遍,力求定性准确,并有相应的措施。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和一些危旧房屋在认定技术上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安全鉴定部门申请技术鉴定。    

  4、针对这次检查中查出的险房排出维修计划,在时问上、资金上、措施上作出保证,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维修的立即维修。    

  5、建立健全房屋安全责任制,险房、严重损坏房屋实行挂牌负责。    

  6、确保房屋安全纳入日常管理。   房屋的安全管理不是权宜之计,一时的行动,要落实于长效管理。通过这次全区房屋安全大检查,摸清了情况,积累了经验,为今后对我区房屋安全行政管理提供了科学的依据,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房屋安全管理的力度,确保我区各类房屋的住用安全。  

  附:区房屋安全自查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