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3-08 15:09
1.危房的等级划分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划分鉴定结果为4级:
A级——非危险房
B级——危险点房
C级——局部危险房
D级——整幢危险房
2.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1)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伤;
(2)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
(3)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4)伪造鉴定报告的。
3.危险房屋应采取的治理措施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及时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1)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2)变更使用,适用于改变用途后能够安全使用的房屋;
(3)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4)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5)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应当拆除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