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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危房鉴定找那个部门房屋检测收费标准房

时间:2016-12-28 16:43

  本细则主要依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08 年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等,结合陕西省现有中小学校舍的特点编制而成。  本细则所针对的现有中小学校舍指中学、小学的学生教学和生活用房,建筑类型包括:教 学用房(如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学生宿舍、食堂等同时使用人数较多的建筑。学校 体育馆、风雨操场等大跨空间结构,本细则暂未包含,此类工程宜按上述相关国家标准进行专项鉴定。陕西省幼儿园的抗震鉴定和加固也可参考本细则。  本细则所针对的现有中小学校舍的结构体系包括多层砌体结构、单层砌体结构、多层钢筋 混凝土框架结构。

  关键词:既有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检测报告;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中心

  西安房屋鉴定、银川房屋鉴定、兰州房屋鉴定、西宁房屋鉴定、乌鲁木齐房屋鉴定报告。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抗震鉴定  3.2  抗震加固4  场地、地基和基础 4.1  一般规定 4.2  场地的抗震鉴定 4.3  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4.4  地基基础的抗震加固5  多层砌体房屋5.1 一般规定5.2 A类抗震措施鉴定5.3 B类抗震措施鉴定  5.4 抗震承载力鉴定  5.5 抗震加固方案选择5.6 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 6  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6.1 一般规定 26 6.2 A类抗震措施鉴定 6.3 B类抗震措施鉴定 6.4 抗震承载力鉴定  6.5 抗震加固方案选择 6.6 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 7  单层砌体房屋  7.1 一般规定7.2 抗震措施鉴定  7.3 抗震加固方案选择

  此类型检测适用于对房屋进行拆改、加层、变动结构以及房屋改变设计用途或增大使用荷载等情况。该检测应在房屋进行改建、加层、变动结构或房屋改变用途、增大使用荷载前,通过对房屋的结构进行检测,对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的可行性做出评价。

  检测项目

  在需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时,通过对原房屋的结构进行检测,确定结构安全度,对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可能性作出评价的过程。

  适用范围

  需要增加荷载和改变结构的房屋。

  检测内容及过程

  主要检测参数有:

  倾斜、沉降、裂缝、地基基础、砌体结构构件、木结构构件、混凝土结构构件、钢结构构件等,各参数的检测一般为现场检测。

  非现场检测项目有:

  a.混凝土结构构件检测中,混凝土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 b.钢结构构件检测中,钢材抗拉强度试验法检测钢材试件抗拉强度,钢材弯曲强度试验方法检测钢材试件弯曲变形能力。 c.木结构构件检测中,木材顺纹抗压、抗拉、抗剪强度试验,木材抗弯强度及弹性模量试验,木材横纹抗压强度试验。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五)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六)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七)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进行抗震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达不到现行抗震设防类别、烈度的;   (三)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抗震性能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抗震鉴定的。    出具抗震鉴定报告依据的房屋建筑现状检查检测数据,应当由依法取得计量认证的单位提供。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立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及具备建设工程结构检查能力的证明文件;   (二)经过计量检定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技术负责人的土建类高级技术职称证书,鉴定负责人的土建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    (四)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上述内容发生变更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评估与鉴定,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同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同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