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0日凌晨3时25分,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中央涂村中央街159号4间6层农民自建房出现突发倒塌事故。截至今天(10月11日)凌晨1时12分,现场搜救工作基本结束,共搜救出28人,其中确认死亡22人。
事故的背后是人的行为,伤痛的背后是血淋淋的教训。
作为建筑结构的业内人士,我想说,这起事故告诉大家一个道理:
房子,是真的会倒的。
有人会说,这是句废话嘛。这就是你一名业内专业人士总结的道理?
我知道这个道理大家都懂,可是我还知道有很多人内心会觉得:我的房子可不会倒!
我们都知道:当地没有出现地震、海啸、泥石流这些自然灾害,也没有打仗,没有爆炸。所以事故的原因多半是出在房屋结构的本身问题。
从网络信息报道来看,这个“城中村”内的房屋,出现了大量的擅自扩建、加层等人为改动。这些行为用我们行内的话来说,就是擅自改动了房屋的结构。
从现场图片可以看出,该房屋是在原有建筑上增加了两层。这种情况不经过专业的设计,基本没有正规的建筑单位敢做。从国家政策方面来说:我国对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增加使用荷载或者改变主体结构的房屋改造要严格的规定。
1、业主需要先找具备房屋检测资质的单位,对现有房屋进行质量检测,并对综合性能(承载力,抗震等)进行评定;
2 、设计单位根据评定的结果,进行加固设计,出具加固设计图纸;
3 、由第三方审图公司进行审图确定;
4 、由专业施工单位按照图纸施工。
我们有必要解释下:为什么我没做这些流程,自己瞎改造也没事呢?
从设计角度来说,结构设计师在做房屋结构设计的时候,有考虑多重安全储备:配筋按承载力极限进行计算,荷载考虑固定荷载的同时还充分考虑了可能出现的活荷载,荷载组合时有放大其系数,最终组合计算时考虑最不利的情况(地震、暴雨、暴雪、台风等),结构设计规范有强制构造措施等等多重保障安全的手段。
我们所居住的房屋,平时使用时,可能刚好到正常使用状态,还没有用到安全储备的部分;自己盲目改造后,可能运气好,没有触发这个安全储备的警界线,所以房子侥幸还没倒。但是这种情况,大多未考虑结构设计学科内的诸多极限因素和不利条件,不可控因素太多,受环境、周围地形的影响更直接,说不定有天,下场大雨,房子就倒了。
笔者从业的这些年里,绝大部分业主觉得改造项目的正规流程繁琐,代价高昂,对工期和造价都有影响,所以对检测鉴定与结构加固是能躲则躲,能省则省。而且在改造项目中,经常会出现为了面积、层高、景观等因素而牺牲结构安全性能的现象。比如嫌房子层高不够,将梁削薄;观众席与舞台之间有柱子挡住视线,将柱子拆除;各类管线要重新布置,便在梁上开出各式大小洞口供管线穿过…
这里所举的案例都是真实发生过的。而且大部分还不是无知农民、山野村夫干出来的。某些案例是出自一些大型企业、开发商,都是土木工程行业内有一定结构理论知识人士的所作所为。
当然,有些“胆小”的业主是循规蹈矩的,一板一眼的按照规章制度,去检测鉴定、照着规范设计、施工。大部分业主都是在动了结构之后,凭着经验,请个“专家”来出出主意,头疼医头、脚疼医脚,针对所变动或是破坏的结构处进行加固。
有“胆小”的,自然也有“胆大”的。少数业主方在被告知结构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依旧我行我素,不做任何补救措施。这类情况大多是因为工期紧张,没时间去扯加固那些“闲事”了。
事后,还拍着胸脯庆幸道:“你看,我就说没事吧!咱这房子,倒不了!”
可是我想对这样的人说:“倒了可就来不及了。”
很多人不是结构专业出身,将结构看的比较淡。笔者在此为了说明结构的重要性,把建筑物的结构用最通俗的比喻给大家描述一下:
我们把房屋的整个结构体系看做是一个人吧。一个人有着正常的躯干和四肢、血肉和骨骼,就能够承受生活中的正常劳动。想象一下,房屋的梁、板、柱等是人体的躯干和四肢,混凝土是血肉,钢筋是骨骼。明天突然因为某些原因,要把左手切了,亦或是要把大腿骨打断,那这个人还能正常生活吗?
再举个例子,笔者自己这身板,也就只能做坐电脑前码码字的工作,平日里背50斤大米上楼都费劲。可明天体育总局突然下发通知,要我去参加举重世界锦标赛,不拿金牌誓不罢休。没有通过任何的训练我就硬着头皮直接上,那结局估计是比赛中当场吐血身亡。
随意的破坏房屋结构就像是砍了人的手脚还逼他正常生活工作;不经过严密的计算分析去盲目给房屋加重荷载就像是逼着一介书生去拿举重金牌。
一时的侥幸不代表一世的安全。
不能总以为房子可以随便折腾,不会倒。
房屋倒塌的案例近些年在我国已经屡见不鲜。
这些血淋淋的教训时刻的在提醒我们结构的重要性!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 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第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
(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 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需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须经全体所有权人共同决定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规定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评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告知的义务。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五)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六)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七)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进行抗震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达不到现行抗震设防类别、烈度的;
(三)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抗震性能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抗震鉴定的。
出具抗震鉴定报告依据的房屋建筑现状检查检测数据,应当由依法取得计量认证的单位提供。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立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及具备建设工程结构检查能力的证明文件;
(二)经过计量检定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技术负责人的土建类高级技术职称证书,鉴定负责人的土建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
(四)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上述内容发生变更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评估与鉴定,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同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同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