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并提出下列证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一、房屋所有人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契证、建筑执照等证件。
二、房屋使用人须提交房屋租赁契约、房屋准住证或其他使用权证件。
三、受委托管理他人房屋的受托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房屋所有人出具的书面证明。 鉴定机构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之日起12日内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七条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鉴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安全鉴定按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范》执行。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建筑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房屋抗震鉴定,按《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执行。
二、现场鉴定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员进行。鉴定人员须认真查阅有关技术资料,详细检查、测试房屋危险房层,并做现场笔录。
三、根据查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使用统一的专业用语。
实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郊区城镇(指建制镇,下同)地区和工矿危险房屋的鉴定和修缮管理,均须遵守《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 自管房较多的单位,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可以设置相应的鉴定机构,负责本单位自管房屋的安全鉴定,并接受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的管理和指导。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规定。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设立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市级鉴定机构)负责多层、高层楼房和跨度大于12米单层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会同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对文物古建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对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设立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级鉴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区、县级鉴定机构负责其他各类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区、县或单位的鉴定机构对所承担的房屋安全鉴定有困难或有争议时,可会同或移交市级鉴定机构鉴定。 单位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须报区、县级鉴定机构复核。
要求房屋鉴定,应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并提出下列证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一、什么情况下房屋需委托安全鉴定
房屋投入使用后,有形、无形的损伤无时不在发生,要管理好、使用好房屋,合理延长其使用寿命,应对房屋进行适时、科学的维护,其依据必然要来自于对房屋质量和使用现状的科学鉴定。
一搬来说,当房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主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作安全鉴定:
1、使用年久,失养失修,材质老化;
2、构件有异常变形、开裂或脱落等;
3、改变原设计使用用途,加层、加载或更改结构等;
4、装饰装修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中大使用荷载;
5、相邻建筑物的施工有影响;
6、毗邻房屋出现损坏,产权双方对致损原因有异议;
7、出现可能导致房屋发生局部或整体坍塌的异常迹象;
8、遭受自然灾害(水灾、地震、龙卷风、暴雪、泥石流等)、火灾或其它事故的影响而受损;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作安全鉴定的。
二、办事程序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持有介绍信(委托书)或证明其具备相关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二)按要求填写《市房屋安全鉴定申请表》;
(三)提供待鉴定房屋的产权证件、地形图及相关的设计施工图纸;
(四)根据房屋的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和栋数,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鉴定收费标准预付鉴定费用;
(五)在按程序进行的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完毕之后,申请人领取鉴定机构签发的鉴定文书。
(六)西安房屋安全鉴定、西宁房屋安全鉴定、兰州房屋安全鉴定、银川房屋安全鉴定、乌鲁木齐房屋安全鉴定提示。